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设备清单只有型号、没有数量,需要补充的核心材料是能把“型号—实物—数量—位置—权属—搬迁费用”逐项对应起来的盘点表。这类材料用于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实地查勘,并为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的协商或委托评估提供基础。提出咨询的主体通常是厂房经营者(被征收人),程序阶段多处在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前后。若厂房用地属于集体土地,补偿项目与程序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本文所引规则不当然适用。
一、先确认清单缺项所处的程序环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设备型号与数量对不上,直接影响查勘记录能否准确反映厂房内的实际状况。
同一办法第九条要求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第十四条则明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盘点表既是协商搬迁费用的依据,也是协商不成时委托评估的基础资料。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估价师应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第十六条),此时补充盘点表也有核对作用。
二、建议补充的盘点表及各自用途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必交材料清单,具体以征收部门要求和评估机构需要为准:
设备基础信息表。 逐台列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购置日期、原值及账面净值来源、当前状态(在用、闲置、待报废)。用途是让型号对应到唯一实物,避免同型号设备混同。
数量与位置表。 按车间、生产线、楼层分区编号,记录每台设备的数量、存放位置及与照片、视频编号的对应关系。用途是解决“只有型号没有数量”的直接缺口,并支撑实地查勘记录。
权属与来源对照表。 将每台设备与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或租赁合同对应,区分自有设备与承租设备。用途是说明哪些设备属于补偿协商范围,哪些需要另行处理。
搬迁费用测算表。 按拆装、包装、吊装、运输、调试、基础改造等项目分列,注明计价依据(工时、吨位、里程等)。用途是为第十四条所称搬迁费用的协商提供计算过程。
待报废与残值处置表。 单独列明无法恢复使用或不再搬迁的设备,说明现状和处理方式。用途是避免将报废设备计入搬迁量,也避免遗漏应补偿项目。
三、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先核对权属与数量,再核对型号与实物,最后核对搬迁费用测算。核对时注意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采购合同上的买方、发票抬头、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主体应能相互印证;数量统计的截止时间应与查勘时间衔接;复印件应能回溯到原件。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提前按上述分类整理现有清单、照片、权属凭证和费用测算草稿,便于律师结合查勘记录和公示材料核对缺项。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产生的评估费用属于另一类支出,宜分别以书面约定明确。涉及那曲当地征收项目的具体材料要求,仍需以征收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和评估机构提出的资料清单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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