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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廊坊强拆维权律师费用咨询:证据保全省略保管责任,报价单应补写哪些交接事项?

报价单或收费清单中,建议把“证据保全材料如何交接、由谁保管、相关费用如何列支”写成可逐项核对的条目:材料名称与形式、交接时间与签收人、保管主体与地点、归还或继续保管的条件、复制与提交权限,以及律师服务费与保全费、保管费等第三方费用分项列明。廊坊当地并无可供援引的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

报价单或收费清单中,建议把“证据保全材料如何交接、由谁保管、相关费用如何列支”写成可逐项核对的条目:材料名称与形式、交接时间与签收人、保管主体与地点、归还或继续保管的条件、复制与提交权限,以及律师服务费与保全费、保管费等第三方费用分项列明。廊坊当地并无可供援引的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

一、先把两类费用分开列

报价单首先要区分律师服务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一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因此,报价单上如果出现“保全费”“保管费”“鉴定费”等项目,建议单独列项,注明支付对象和凭证形式,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

如果证据保全涉及第三方仓储、保管机构产生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条针对的是诉讼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支付路径,可以用来说明此类费用宜在报价单中写明由谁直接支付、凭何种凭证结算,但不宜把它直接套成律所保管证据的当然规则。

二、报价单建议补写的交接事项

以下条目属于建议性的材料整理与协商内容,不是法定必填项目;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建议条目 建议写清的内容 用途
材料清单 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电子文件载体、份数、页码或文件数 交接时逐项核对,避免遗漏
交接记录 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双方签收方式 固定谁在何时收到什么
保管主体与地点 由律所保管、委托人自行保管,还是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地点 出现材料缺失或损坏时便于查清环节
保管期限与归还 保管到哪个程序节点、何时归还、续管如何确认 避免案件阶段变化后责任不清
使用权限 扫描、复制、向法院提交是否需事先告知;原件能否外带 控制原件流转范围
费用分项 律师服务费、保全费、保管费、鉴定费、异地差旅费分别列明 对照收费清单和凭证
新增工作计费 新增证据整理、保全申请、外出交接等是否另行计费、如何书面确认 防止后续报价争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解释了为何不同律所对同类事项的报价可能不同,也意味着报价单更应把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写具体,而不是只给一个总价。

三、核验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先看委托合同中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证据保全的材料整理、申请提交、交接配合;再看报价单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列;最后核对代付费用凭证上的支付对象、金额与报价单条目是否对应。不同程序阶段的日期、不同交接人的签收记录可以分别整理,重点核对同一份证据的接收、保管、归还是否前后衔接。

向律所咨询时,可以要求对方在报价单或附件中写明:哪些工作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哪些属于另行支付的第三方费用,材料交接由谁签收,保管责任如何约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报价单中的诉讼相关费用项目,也宜对照该办法核对范围和标准。廊坊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仍需以实际接触的律所出具的书面清单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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