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通知与验收材料“主体不一致”,先要区分是作出关停通知的机关不同、被关停企业的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还是验收机关与验收对象不同。查证据缺口的可行路径是:把两份材料按主体、文号、时间、事项四组信息对齐,再回到行政诉讼的举证、调取和质证程序中核对。主体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得出关停通知违法或无效的结论,需要看该差异是否影响关停对象、关停事实和职权依据的认定。
一、先固定“不一致”的具体所指
建议先把两份材料拆成以下维度逐项对照,并保留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 核对维度 | 关停通知 | 验收材料 | 需要确认的缺口 |
|---|---|---|---|
| 主体 | 作出机关全称、被关停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验收机关全称、验收对象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机关不同、相对人不同,还是名称变更、承继关系 |
| 文号与事项 | 通知文号、所依据的关停决定 | 验收材料引用的关停文号、验收结论 | 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关停事项 |
| 时间 | 通知作出日期、送达日期 | 验收时间、验收依据的形成时间 | 验收是否针对同一轮关停、是否在关停之后 |
| 职权与依据 | 通知载明的职权依据 | 验收机关的验收依据 | 两机关是否各有相应职权依据 |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差异落在“谁作出”“对谁作出”“验收什么”哪个环节。机关不同与相对人不同,对应的举证方向和调取对象并不相同。
二、按诉讼阶段查证据缺口
案件已进入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可以利用这一环节核对关停通知与验收材料是否在同一组证据中提交、两份材料对主体的记载是否一致。
原告一方,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主体不一致的材料可以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使用;该证据是否被采纳,不影响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所负的举证责任。
对由国家机关保存、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根据同法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申请时需要说明该材料与本案的关联,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是否调取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根据第四十二条,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庭审中,根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停通知、验收材料及送达回证宜在同一质证环节一并出示,便于围绕主体差异形成完整意见。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与咨询准备
根据同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体不一致是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需结合关停对象是否可确定、验收结论是否针对同一对象、职权依据是否清楚等因素,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材料的主体差异直接推断撤销结果。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通知原件及送达回证—验收材料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材料—两份材料引用的关停文号”分组整理,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书面协商;本次资料未提供乐山当地具体收费信息,金额需另行核对。
上述法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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