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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信息?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适用当场处罚还需满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及简易程序适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适用当场处罚还需满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及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前提,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使用预定格式且编有号码的文书并当场交付。涉及具体文书核对、签收争议或救济期限判断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结论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该条把当场处罚决定书定位为需要当场交付的法定文书,并列出记载事项。能否适用当场处罚,还要先看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决定书应当逐项载明的事项

按照第五十二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1.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3. 罚款数额;
  4. 时间;
  5. 地点;
  6.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 行政机关名称;
  8. 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核对时可以把这八项作为清单,逐项对照文书正文。其中“处罚依据”要写到具体依据,“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要能看出向哪里申请或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具体期限天数应以文书和有效法律依据为准,不凭印象判断。

二、与“载明”配套的程序动作

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一组与文书直接相关的程序动作: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这些事项与“载明信息”不是同一层问题。决定书写了什么,是文书内容问题;有没有出示证件、编号是否完整、是否当场交付、拒收是否注明、是否备案,是程序与交付问题。核对时建议分开记录。

三、核对时不要只看有没有写

先确认该处罚是否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当场处罚范围,再核对文书八项记载事项是否完整。对信息缺失、记载不清或签收有争议的,保留决定书原件或清晰照片,并记录交付过程。文书瑕疵的具体法律后果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文书内容和有效依据判断,不宜仅凭缺少某一项就自行下结论。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与官方原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原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拿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建议先逐项对照上述法定记载事项,再核对执法证件、文书编号、交付与签收情况,并保留原件或清晰照片。对文书内容、程序或救济期限有疑问的,可携带文书和现场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处理仍需结合案件事实、文书内容和有效法律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双方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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