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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需哪些材料,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家属关系不明时核对什么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日常也常称医疗事故纠纷),材料准备可以围绕四组展开:病历资料、知情同意文件、费用凭证、主体与损害后果材料。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家属关系不明时,重点核对三件事:患者本人是否属于“不能或者不宜”告知的情形、签字人是否属于患者的近亲属、同意是否达到“明确同意”并有具体告知内容。以下依据现行《民法典》…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日常也常称医疗事故纠纷),材料准备可以围绕四组展开:病历资料、知情同意文件、费用凭证、主体与损害后果材料。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家属关系不明时,重点核对三件事:患者本人是否属于“不能或者不宜”告知的情形、签字人是否属于患者的近亲属、同意是否达到“明确同意”并有具体告知内容。以下依据现行《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说明。

一、病历与费用材料:先固定什么、各自能证明什么

病历是医疗损害纠纷中最基础的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建议优先核对并复制上述各类病历,其中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与手术争议的关联通常更直接。复制时建议记录申请时间、提供范围和提供形式,便于后续核对病历是否完整。

病历完整性的意义还与过错推定相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病历来源、保管链条和复制记录建议一并留存。

费用材料方面,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票据,并与病历中的诊疗项目对应,方便核对同一笔费用对应的诊疗事实。

二、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关系不明时核对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提供了核对的基本框架:

第一,核对告知对象的选择前提。手术原则上应向患者本人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签字人不是患者本人时,建议核对病历中是否记载了患者当时不能或不宜被告知的具体情况,例如意识状态、病情紧急程度等记录。

第二,核对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签字人若以家属身份签字,建议以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材料进行比对,确认其是否属于患者的近亲属。关系材料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可以结合授权委托书、陪同就诊记录、缴费记录等进一步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和到场原因。

第三,核对“明确同意”是否有具体内容支撑。建议查看同意书是否载明拟实施的手术名称、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签字时间是否在手术前,签字人与患者关系栏如何填写。仅有签名而告知内容空泛的,需要结合病程记录、术前谈话记录等材料判断告知的实际范围。

签字人身份与近亲属关系无法对应时,该同意的主体适格性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签名直接得出结论。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边界

可以按“先病历、再同意书、后费用与主体”的顺序整理:先复制或封存病历,核对手术及麻醉记录与手术同意书是否相互对应;再整理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与病历中的诊疗项目逐项比对;最后核对患者身份、赔偿权利人身份及近亲属关系材料。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需要说明的是,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同上司法解释第六条)。材料整理以能够核对诊疗事实、费用去向和主体关系为目标,具体案件中的材料取舍,建议结合病历实际情况向专业人士核对。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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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