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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起诉平台和实际发布者怎么排序?

网络侵权诉讼中,起诉平台与实际发布者并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民法典把网络用户(实际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并列为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未规定必须先起诉其中一方。

网络侵权诉讼中,起诉平台与实际发布者并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民法典把网络用户(实际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并列为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未规定必须先起诉其中一方。实务中较稳妥的顺序是三步:先固定发布者的侵权行为证据,再向平台发出符合法定要件的通知并保留处置记录,最后根据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决定是否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或另案主张。这套顺序是工作方法上的建议,不是法律设定的起诉前置条件。准备委托时,可先按后文清单把材料分组,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沟通委托范围与费用约定方式。

一、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起诉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把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主体分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并分别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为权利人设置起诉顺位,也没有要求先向发布者主张后才能向平台主张。

因此,“排序”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准备和起诉方案怎么安排,不是法定的程序先后。把发布者与平台放在同一诉讼中主张,还是先针对发布者、再视情况追加平台,取决于平台责任成立的事实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二、平台责任的两个入口:通知与知情

平台对用户发布内容承担责任,主要看两个不同入口,判断条件与证据准备方向不同。

(一)通知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有三个需要留意的地方。第一,通知的内容有明确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加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通知能否产生该条规定的效果。第二,平台接到通知后有两项义务: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通知是有风险的行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知情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唯一前提,判断核心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责任形态是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条文出自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文本可查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转载页面。

三、三种情形下的起诉安排

在证据准备到一定程度后,可以按平台所处的状态分情形安排。下表是整理思路,不是裁判结论,具体方案仍需结合个案材料核实。

情形 平台承担责任的条件 责任范围与起诉安排的核对点 需要重点准备的材料
已发出合格通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通知包含初步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未及时处置 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需区分通知前后的损害范围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复与处置记录、损害变化的时间节点
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 有材料指向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 平台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不以通知为唯一前提 平台明知或应知的线索材料、投诉与处置历史
平台接到通知后已及时处置 已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 通常主要向实际发布者主张;平台是否另因知情入口担责需另行核对 处置时间、处置范围是否覆盖全部侵权内容

从表格可以看出,“先起诉谁”的答案取决于平台处在哪一格:平台责任条件已经具备的,可以与发布者一并主张;条件尚不具备的,先固定发布者一侧的证据、补强通知与处置记录,再决定是否将平台列入。

四、委托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以下清单是编辑性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判断现有事实落在上述哪一种情形,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

  1. 侵权内容的原始页面与可回溯的固定记录。核对内容本身、发布时间、发布账号、所在栏目,用于确定侵权事实与发布者身份线索。
  2. 发布者账号可识别的信息。核对能否指向具体主体;取得途径需结合平台规则与个案情况另行核实。
  3. 向平台发出的通知文本及发送记录。核对是否同时具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内容,以及发出的时间。
  4. 平台的转送、回复与处置记录。核对是否及时、处置范围是否覆盖被指侵权的内容,这是区分“扩大部分”责任的关键。
  5. 损害后果材料。核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及与通知时间点的对应关系,用于确定损害扩大部分的大致边界。
  6. 权利主体身份材料。核对发出通知的主体与拟起诉主体是否一致。
  7. 平台一侧的用户协议或投诉渠道记录。核对平台自身规则对处置流程的约定,作为理解处置记录的背景材料。

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比对,能更清楚地看出通知前后损害范围的变化,也更便于判断平台责任落在哪一条上。

五、适用范围与费用边界

本文讨论的是信息发布型网络侵权,即用户发布内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争议发生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另有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两类情形的规则入口不同,不宜混用。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书面约定,按阶段还是按其他方式计收、包含哪些工作内容,以签署文本为准;诉讼费,向受理法院缴纳,以法院通知为准;公证、鉴定、评估、差旅等第三方费用,属于另行发生的支出,建议在委托前就承担方式作出书面约定。证据保全公证、发函、平台投诉、诉讼代理等具体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文不提供任何地区的统一价格或报价信息。

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平台运营主体的准确名称、发布者身份的取得路径、侵权内容的传播数据、通知是否满足法定要件、平台处置是否及时彻底,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材料核实,无法在缺少材料的情况下预先给出结论。管辖与立案材料也需按个案情况另行核对。建议先把上述清单中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组,再就委托范围、工作阶段与费用边界进行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沟通;如涉及正在发生的紧急人身风险,请优先联系公安机关或相关公共服务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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