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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举证,核心是把“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关联”分别落到可核对的材料上,而不是只提交一份伤情描述或费用票据。在起诉阶段,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具体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支持、支持多少,还要看请求权基础和证据能否对应法定条件。

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举证,核心是把“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关联”分别落到可核对的材料上,而不是只提交一份伤情描述或费用票据。在起诉阶段,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具体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支持、支持多少,还要看请求权基础和证据能否对应法定条件。办理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通常建议先按主体、侵权事实、后果严重程度、因果关系四条线分组整理,再逐项核对证明目的。

一、先锁定请求权基础:两类情形,待证要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包含两类不同情形,举证重点不能混同:

第一类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围绕人身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整理材料。

第二类是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除严重精神损害外,还要证明该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以及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不能只用物品购买价格或财产损失票据来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咨询前先核对“谁有权提出请求、针对谁的什么行为、请求的是哪一类精神损害”,比单纯堆叠材料更重要。

二、按待证事实分组整理材料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清单,以下分组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备材料清单,也不表示缺少某一项就不能提出请求。整理的目的,是让每一组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方便律师判断证明力和补充方向。

待证事实 可以整理的材料示例 能核对什么 需要注意的边界
主体与关系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死亡证明(涉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时) 谁属于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是什么关系 主体资格按司法解释第一条核对,具体材料依个案关系确定
人身权益受侵害 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监控线索、证人联系方式 侵害行为是否发生、时间地点、身体或健康受影响的情况 医疗费票据主要核对费用支出,不单独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
后果严重程度 持续诊疗记录、心理或精神科就诊记录、用药记录、睡眠饮食社交和工作受影响的记录、单位证明、亲友证言 后果持续时间、对日常生活和功能的影响 本次资料未列认定标准,不能凭一份材料直接推定“严重”
因果关系 按时间排列的就诊记录、侵权前后对比材料、其他重大事件排查说明 侵害行为与后果在时间上的衔接及关联性 关联程度由裁判者结合全案判断,材料需能说明先后和对应关系
特定物情形 物品照片、形成或取得记录、纪念意义说明、沟通记录、反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材料 物品是否具有人身意义、侵权人主观状态、损害后果 仅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需与严重精神损害一并证明
程序与请求 起诉状、请求项目清单、受理材料、鉴定申请材料(如需要) 请求的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处于哪个程序阶段 是否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需结合个案另行核对

表格中的“心理或精神科就诊记录”只是材料示例。实际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没有就诊记录,有的只有间断治疗记录,有的材料形成时间较晚,这些情况需要说明原因和与其他证据的对应关系,不能简单以“没有记录”推定后果不存在,也不能以“有记录”直接推定达到严重程度。

三、严重程度与因果关系要分开证明

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证明,常见误区是把“伤得重”“花了多少钱”“情绪不好”直接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的是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属于该解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的物质损害赔偿项目,二者可以同时主张,但证明对象不同。医疗费票据能核对治疗支出,不能单独完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明。

整理严重程度材料时,可以围绕三个方向:后果的持续性,例如症状或治疗是否持续、是否反复;功能影响,例如睡眠、饮食、社交、工作学习是否受到持续影响;专业评价,例如诊疗机构对精神状态的记录、是否需要进一步评估。上述方向是整理思路,不是法定分级标准。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写,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鉴定标准或机构名单,应与律师结合案情另行核对。

因果关系材料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组。比如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持续治疗时间、重要节点材料放在一条时间线上,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保管人。不同来源的材料形成时间不同是正常现象,不需要强行改成同一日期;关键是能说明先后顺序和对应关系。对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生活事件的,可以如实标注,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

四、特定物情形:人身意义与主观过错要分别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举例来说,纪念照片、遗物、婚礼录像等可能涉及人身意义,但具体是否属于该款所称特定物,要结合物品的形成背景、与当事人的关系、使用和保管情况判断,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描述。举证时可以整理物品本身、形成过程的记录、与当事人身份或重大经历相关的材料,以及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物对当事人具有特别意义的沟通记录。

主观方面,该款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不同于一般过失,材料需要能反映侵权人对该物性质、对当事人特别意义的认知程度,或者行为本身明显偏离注意义务。不能把“物品损坏了”直接等同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把第二款的条件套用到第一款一般人身权益侵害上。

财产损失计算是另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解决的是财产损失如何计算,不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特定物案件中,购物发票、维修报价可以核对财产损失,但不能单独证明“具有人身意义”和“严重精神损害”。

五、程序阶段与抚慰金确定依据

在起诉阶段,赔偿权利人可以将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一并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时建议在请求项目中分别列明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避免把两类请求混在一起表述;具体请求金额如何确定,需要结合证据和适用规则判断。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另有专门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因此,本次资料能够确认的是适用哪部司法解释,不能据此直接给出具体金额或严重程度的认定结论。

还要注意,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是针对相关赔偿计算术语的确定,不能直接当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专门解释。具体条文、严重程度认定和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另行核对。

六、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准备北京精神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可以先做一页事实表:时间、主体、行为、对应材料、希望证明的事实、原件保管人。建议先核对主体关系,再核对侵权行为和人身权益受侵害事实,然后按时间线整理后果材料,最后区分一般人身权益侵害与特定物情形。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快速判断现有材料能支持哪一类请求、还缺哪些证明环节,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先自行得出法律结论。

材料整理时,建议保留原件并制作目录,对不同来源的材料标注形成时间、出具单位和保管人。同一事项存在多份材料的,可以并列说明各自能核对的内容,不必预先判断哪一份“有效”。对于只有复印件、照片或转述的材料,可以标注来源和取得方式,供律师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事项,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及是否包含材料梳理、鉴定申请协助等具体工作;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需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或律所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收费标准、地方统一价格或律所报价,不能给出具体金额,也不宜把某一项费用当作全部维权成本。

七、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请求权条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受理与主体规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专门解释的指引。以下事项未在本次资料中展开,需要另行核对: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条文;北京地区相关司法实践;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具体赔偿金额;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标准。

如果现有材料只能证明轻微不适或短期情绪波动,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不能由材料整理者自行下结论;如果涉及特定物,缺少“人身意义”或“故意、重大过失”的材料,也需要补充核对。上述判断都属于需要结合完整事实和适用规则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着材料目录和按时间线整理的事实表,先说明希望主张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还是一般人身权益侵害,还是第二款特定物情形,再请律师核对现有材料的证明对象和补证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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