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维权应当在证据尚可固定、损害后果尚可核实时着手准备材料:事发记录用于还原时间、地点、行为与在场人员,就医材料用于证明人身损害及治疗、费用支出,学校沟通记录用于反映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资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在咨询律师前核对事发记录中的实际日期与在场人员、就医材料中的就诊时间与费用票据、学校沟通记录的原始载体与形成时间,并按时间顺序归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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