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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申请村务公开遭“冷遇”,行政复议破局——郄超丽律师助五位村民成功维权

案件概况:土地被占,补偿中断 五位申请人系A市前进镇曙光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其承包土地长期作为申请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2008年至2013年期间,曙光村民委员会未经合法征地审批程序,与申请人先后签订所谓“征地协议”,以每年每亩 700-1200元不等的租金标准,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将案涉土地交由钢铁厂、电厂、…

案件概况:土地被占,补偿中断

五位申请人系A市前进镇曙光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其承包土地长期作为申请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2008年至2013年期间,曙光村民委员会未经合法征地审批程序,与申请人先后签订所谓“征地协议”,以每年每亩 700-1200元不等的租金标准,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将案涉土地交由钢铁厂、电厂、高速公路建设、铝矿开采等企业使用。

但自2022年至今,村委会未再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土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位村民委托郄超丽律师帮助维权。郄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对曙光村民委员会负有监督义务的行政机关,理应积极监督曙光村民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为了解“土地征收”相关情况,郄律师代理五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向A市  前进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邮寄《前进镇曙光村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土地所属区域的4项村务信息:

“1.2008 年-2025年村委会与村民(以推选函名单为准)签订的全部征地(租地)协议;2.公开所有租金支付周期及履行情况;3.公开村集体公用土地的征收(租赁)补偿协议及补偿款到账、分配明细,包括补偿标准、总金额、已发放金额、未发放原因及 剩余款项处置情况;4.所有占地项目相关的用地协议、补偿标准,以及至今未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原因说明。”

A市前进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2日签收该申请,然而,签收之后便再无下文——村委会始终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对五名村民的申请不予任何答复。

在法定履职期限届满,镇政府依旧不作为的情况下,郄超丽律师果断代理五申请人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确认前进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对 2026 年 3 月 9 日收到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恒略律师:

证据固定与文书起草: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全部邮寄凭证、物流签收记录,起草村务公开申请表、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以 EMS 邮寄方式提交,留存完整送达证据,为后续维权夯实证据基础。

复议阶段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将邮寄底单、物流签收记录、申请书文本等全部证据整理提交复议机关,证明村委会收到村务公开申请拒不答复、镇政府收到监督申请之后逾期不履职的完整事实链条。

法律意见核心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于2026年3 月7日经邮政 EMS 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前进镇人民政府对A市前进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依法进行监督,被申请人在2026年3月9日签收该申请,截至本行政复议申请提起之日,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履职答复, A市前进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亦未向申请人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其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60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处理进展,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村务监督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等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及复议决定: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五位申请人于2026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受理。2026年7月2日, 被申请人A市前进镇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于2026年7月17日将涉及申请人的土地协议和补偿费到账手续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6年7月19日签收。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 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张某1、李某某、张某2于2026年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A市前进镇人民政府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曙光村民委员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村委会村务公开工作承担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 布的法定监督职责。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9日签收该申 请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监督职责,既未责令 曙光村委会依法公开案涉村务信息,亦未就申请人的申请事 项作出相应答复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A 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并 将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恒略说法:

本案中,郄超丽律师从接受委托到最终复议胜诉,展现了精湛的专业素养和清晰的维权策略——精准锁定镇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这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点,指导当事人依法逐级推进程序,最终成功获得了复议机关的支持。五位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障。

本案也提示广大村民:面对土地流转、租地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配等村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形,应当规范书面提交申请,留存邮寄凭证、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当基层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职责时,要善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财产权,借助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依法理性维权。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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