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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签完补偿协议,发现厂房并未被征收,恒略律师介入成功确认协议无效

案件简述: 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 公司与被申请人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集体地 。协议书就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约定拆除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4945.24平方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费合计为:2599039元整。 同时约定,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偿费用的…

案件简述:

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协议书就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约定拆除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4945.24平方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费合计为:2599039元整。

同时约定,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偿费用的50%的资金到位后,申请人确保腾空房屋及附属物交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

但协议签订后,时至今日村委会都未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厂房到底是拆还是不拆?厂房的经营能否能正常运行?如果有一天厂房被拆,是否能依约得到补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找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在处理征拆纠纷经验丰富的尚瑞超、郄超丽律师对接本案。

办案掠影:

恒略律师介入后,便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求公开本次征地的相关文件。后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律师通过查阅,得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委托人的厂房位置事实上并未被征收。恒略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以征收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调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无效;

2、裁决由被申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望贵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村村委会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仲栽庭认为,根据我国 2020 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村村民委员会并不具有与申请人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的主体资格,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集体地)应为无效合同。该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恒略说法:

因被征收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无效合同。征收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拆迁时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四至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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