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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误工费和护理费如何逐项核算?

误工费和护理费需要分开逐项核算:误工费围绕“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变量展开,护理费围绕“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三个要素展开,并分别用医疗证明、收入证明、护理记录和鉴定意见对应。

误工费和护理费需要分开逐项核算:误工费围绕“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变量展开,护理费围绕“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三个要素展开,并分别用医疗证明、收入证明、护理记录和鉴定意见对应。围绕北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在北京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条文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需按实际受理法院确定;涉及北京市统计数据的年度和口径,应以受理法院要求及官方公布数据核对,本文不列具体数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提示,咨询前可以先按这两个项目把材料按期间和主体归组,便于逐项说明。

一、误工费:先把“时间”和“收入”拆开

误工费的核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条把误工费拆成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部分。

第一是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核算时要先把就诊、住院、复诊、医嘱休息和定残日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核对误工起止时间与医疗证明是否对应。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可以说明收入减少情况,但误工时间本身仍需医疗机构证明支持;涉及定残的,还要把定残日作为计算终点核对。

第二是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重点核对事故前后同一单位、同一期间工资发放的差额,而不是只看单位开具的一张收入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口径对应不同举证条件,核算时先确认受害人属于哪一种,再选择相应材料,不能把“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直接等同于“没有收入”。

二、护理费:把“人、数、期限”分别核对

护理费的核算依据是同解释第八条。原文为: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护理费首先要区分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需要核对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需要核对护理级别、护理服务内容和实际支出。两种情形对应的材料不同,不能把护工费发票直接套用到有收入的近亲属护理,也不能只凭亲属关系主张护理费而不说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实际有多人陪护,不等于护理费当然按多人计算;需要看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是否就护理人数出具明确意见。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里的二十年是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合理护理期限的上限,不是所有护理费一律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还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就护理费的后续处理而言,同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这一条针对的是超过确定护理期限后的继续给付问题,与首次核算护理期限不是同一事项,核对时可以分开记录。

三、逐项核算的材料核对表

以下表格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材料是否采信,由案件处理机关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核算项目 需要核对的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示例 材料用途
误工时间 就诊、住院、复诊、医嘱休息与定残日 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住院记录、鉴定意见书 核对误工起止时间;涉及定残的核对至定残日前一天
固定收入减少 事故前后同一期间工资发放差额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 核对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近三年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经营账目或平台结算记录 计算三年平均;不能举证时准备行业工资参照材料
护理人员收入 护理人员因护理减少的收入 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误工证明 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
护工费用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护工合同、发票、支付记录、护理记录 核对护理服务内容、级别与实际支出
护理人数 是否需要一人以上护理 医嘱、护理记录、鉴定意见 核对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意见
护理期限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或合理期限 出院小结、康复记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意见 确定护理期限终点;残疾不能恢复时核对合理期限

整理时建议让同一事项的材料互相对应:误工时间材料对应同一受害人的治疗期间;收入材料对应同一单位、同一期间;护理材料对应同一护理人员、同一护理期间。不同主体、不同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容易在核算时混淆。

四、容易混同的几个边界

第一,误工费和护理费的主体不同。误工费对应受害人本人的收入损失;护理费对应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或者护工的劳务报酬。护理人员有收入时“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是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不等于把护理人员的收入计入受害人的误工费。

第二,误工时间与单位误工证明的用途不同。条文要求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单位误工证明主要用于说明收入减少情况。两者可以互相印证,但不宜用单位证明替代医疗证明,也不宜只凭休假天数而不核对治疗和定残时间。

第三,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实际陪护人数、亲属轮流照护的事实,可以作为说明材料,但护理费人数仍要回到条文规定的依据上核对。

第四,护理期限的终点是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才涉及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还需要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不能把定残前护理和定残后护理混为一个阶段。

第五,北京案件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及年度统计口径需要核对。条文提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具体适用哪一年度、哪一统计口径,应以受理法院要求和官方公布数据为准,本文不列具体数额。

五、咨询前可以怎样准备

可以按“误工费”“护理费”两个项目分组整理材料,每组再按时间顺序排列。误工费部分重点准备医疗证明、收入减少证明和定残材料;护理费部分重点准备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或护工合同发票、护理人数依据和护理期限材料。建议另附一张时间轴,把事故发生、就诊、住院、复诊、开具休假证明、定残、护理开始和结束等节点标出来,便于核对各项期间是否衔接。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说明拟委托的范围,例如材料梳理、赔偿项目计算说明、协商或诉讼代理等;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相应规定和机构通知另行处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如果误工期间、收入口径、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或定残后的护理级别仍有待核对,可以将上述材料按项目和时间整理后,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北京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的具体材料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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