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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回迁房建设存在违法,市政府驳回当事人复议,商瑞超律师成功介入,法院判决: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简述: 吴某和吴某1系郑某之子,三人在 6号小区选取有回迁置换房。因与开发商存在纠纷,为核实安置房的合法性,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该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现,根据《A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5米以下高层建筑物的楼间距至少为36米,但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多处楼间距小于该标准,严重违法。 据此,原…

案件简述:

吴某和吴某1系郑某之子,三人在**6号小区选取有回迁置换房。因与开发商存在纠纷,为核实安置房的合法性,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该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现,根据《A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5米以下高层建筑物的楼间距至少为36米,但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多处楼间距小于该标准,严重违法。

据此,原告吴某 、吴某1和郑某于2024年1月9日,向A市行政审批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对B县行政审批局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撤销该行政许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分,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告知。

2024年2月7日,A市行政审批局向三原告作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载明“B县行政审批局两次均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按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不服A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案涉答复,于2024年2月29日,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A市行政审批局重新作出答复。

2024年4月20日,原告收到A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查处申请性质上属于信访行为,A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遂委托恒略律所商瑞超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恒略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而非被告所认为的信访事项。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A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责令A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Q1被告A市人民政府辩称:

原告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而是属于《信访工作条例中》“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同时案涉小区早已建好并交付给原告,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时效。本案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依据的是2015年12月22日B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设计方案》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通过时并未违反任何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6 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本案中,三原告向A市行政审批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对B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查处。A市行政审批局向原告作出《关于对吴某等三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被告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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