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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公司违法解除,冯娜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 2022年3月,李明泽入职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薪为基本工资30100元+绩效工资12900元。2024年6月,A公司以“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李明泽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案件简述:

2022年3月,李明泽入职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薪为基本工资30100元+绩效工资12900元。2024年6月,A公司以“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李明泽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且存在拖欠绩效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问题,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绩效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7项诉求,总金额逾35万元。

主要争议:

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两次书面警告是否有效?员工手册修订是否具有溯及力?

绩效工资扣除是否合理:公司以“价值观扣分”为由降低绩效系数是否合法?

加班工资认定:未调休的加班时长如何计算?调休逾期清零制度是否有效?

工资差额争议:居家办公期间工资按50%发放是否经劳动者同意?

庭审交锋: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

A公司主张:陈泽明存在两项违纪行为:2023年6月上班期间私自离岗抽烟,被书面警告;2024年2月多次 “虚假考勤”(打卡后未及时到岗,每日迟滞数分钟至十几分钟),再次被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累计两次警告可解聘。

冯娜律师指出:

程序合法性:2024 年 2 月的《处罚通知书》无陈泽明签字确认,公司未证明已有效送达;

制度溯及力: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修订于 2024 年 2月1日,无法适用于2023年6月的第一次警告;

事实合理性:公司以 “企业微信打卡” 记录考勤,陈泽明打卡时间正常,“打卡后到岗时间差” 属于合理范畴,不构成 “虚假考勤”。

(二)绩效工资与加班工资争议

绩效工资:公司主张陈泽明 2023年T6季度(11-12 月)、2024 年T1季度(1-2 月)绩效系数 0.8,系因考勤问题及价值观扣分。冯娜律师指出:2023 年 T6 季度公司未证明陈泽明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而 2024 年 T1 季度因 “虚假考勤” 不成立,价值观扣分缺乏事实依据。

加班工资:陈泽明主张休息日加班 16.2 小时、延时加班 175.58 小时,公司仅认可 51.1 小时延时加班且已调休。冯娜律师强调:调休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未证明已依法公示,且延时加班不得用调休抵扣。

(三)其他争议:年假、居家办公工资等

年假:公司主张陈泽明 2024 年应休 5 天且已休完,冯娜律师依据《年假申请》记录,指出其实际剩余 0.5 天未休。

居家办公工资:2022 年 5 月公司按 50% 发放工资,冯娜律师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泽明同意该标准,应补足差额。

仲裁结果:七项诉求六项获支持,合计获赔26万余元

仲裁委最终认定:

违法解除成立:公司因制度溯及力、送达程序及事实认定错误,需支付赔偿金 21.5 万元;

绩效工资差额:2024 年 1-2 月绩效应全额发放,补差 5160 元;

未休年假工资:支持 0.5 天未休,补差 1957.24 元;

居家办公工资:补足 2022 年 5 月差额 8886.67 元;

补发2024年6月工资差额5585.06元;

加班工资:支持休息日加班 16 小时、延时加班 51.1 小时,合计补差 26850.29 元;

驳回:2024 年 6 月 8 日之后工资及部分加班时长主张。

本案中,冯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成功破解企业以 “合规” 为名的违法解除及薪资克扣行为。劳动者在遭遇类似争议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捍卫合法权益。记住:用人单位的 “管理权威” 需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任何突破底线的 “合规操作”,都可能成为败诉的关键缺口。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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