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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证据清单,阅读量和转发量怎么证明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类纠纷,证据准备可以按两条线同时推进:一条指向发布内容的一方,用来证明某个账号发布了指向自己的内容、这些内容扩散到什么程度;另一条指向平台,按民法典规定的通知程序,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并送达到平台,并留存送达与处理记录。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类纠纷,证据准备可以按两条线同时推进:一条指向发布内容的一方,用来证明某个账号发布了指向自己的内容、这些内容扩散到什么程度;另一条指向平台,按民法典规定的通知程序,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并送达到平台,并留存送达与处理记录。阅读量和转发量属于前一条线里的传播范围材料,证明思路上建议分三层固定:发布页面显示数据的当场固定、同一链接在不同时间点的重复固定、以及向平台提出数据核实或调取请求的书面记录;三层材料互相印证,比一张孤立截图更容易核对。具体到个案固定到什么程度、要不要办公证,可以先带着现有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理清材料再决定下一步。

一、通知条款直接点名的两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把清单里的两组材料直接点明了:一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前者用来确认发通知的人是谁,建议准备身份证件,以及能把发布账号与本人对应起来的账号信息页面;后者要能指向具体内容、具体账号、具体链接,让平台不必反复追问“说的是哪一条”。

同一款还写明,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决定了清单里还要有一组“通知与处理过程”的材料,否则事后难以说明平台何时收到、何时处理。

同条第三款关于错误通知的责任也值得在整理材料时留意: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清单追求的是与通知主张相对应,篇幅长并不必然更好;发出通知前把自己核对内容指向的过程记录下来,也可以作为材料的一部分保存。

二、清单建议按五组整理

围绕上述条文,建议把材料分成五组,每组都写明“这一组能核对什么”,方便自己复盘,也方便律师快速判断。

材料组 建议准备的具体材料 主要能核对什么
主体与账号对应 身份证件;账号注册信息、绑定手机或邮箱的页面截图 通知人身份(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示要求);发布账号与本人的对应关系
内容本体 完整页面截图、录屏、URL、发布账号名称、发布时间 内容是什么、由谁发布、何时发布
传播范围 阅读量与转发量的页面数据、不同时间点的固定记录、转发账号清单 扩散的客观情况和变化过程
通知与平台处理 通知文本及附件、发送凭证、平台受理编号、平台回复、内容删除时间 平台何时收到通知、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后果与影响 可查证的具体后果记录 与所主张的后果项目对应;具体项目需另行核对

表格只提供分组的思路,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范围;实际提交哪些、以什么形式提交,建议结合具体请求与承办律师确认。

三、阅读量和转发量的三层固定方法

阅读量、转发量本身是平台生成并展示的数据,权利人通常只能看到前台显示的数字。证明的关键在于把“什么时候、在哪个页面、看到的是什么数字”固定下来,并让不同来源的记录能够互相印证。

第一层是页面显示数据的当场固定。截图时保留完整页面信息,包括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数据栏,同时对页面的滚动、点击展开评论或转发的操作过程录屏;在文件命名或记录中写明固定的日期与时刻。建议同一链接至少在发现时、发出通知前、平台处理完成后各固定一次,形成一条时间序列,用来呈现扩散过程和删除时点。

第二层是统计口径的核对。不同平台对“阅读”“浏览”“展示”“播放”的统计方式并不相同,同一条内容从不同入口进入,显示的数字也可能有差异。建议在每条记录旁注明数据来自哪个页面、属于哪一种统计,避免把口径不同的数字直接相加或横向比较;如果要说明某段时间内增长明显,选取同一页面、同一口径的前后两次记录更稳妥。

第三层是向平台提出数据核实或保全请求。前台展示数据通常少于平台后台记录,建议通过平台的投诉、客服或侵权通知渠道,书面提出数据核实或保全的请求,并保留提交页面截图、受理编号与回复内容。平台是否提供、提供到什么程度,由平台规则和具体情形决定;需要通过其他程序调取的,路径和可行性可以与律师另行核对。

转发链条建议单独做一份表格,逐条记录转发账号、转发时间、可见的转发文字、转发后形成的二次传播入口;对时间高度集中、内容高度雷同的转发,把时间聚集情况一并记录,这类记录对说明扩散方式有帮助。

如果考虑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固定方式,其收费由该机构按其标准收取,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分别计算;是否需要办理、选择哪种方式,建议在材料初步整理完成后与律师核对再定。

四、两组平台责任,对应两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指向的情形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

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准备的材料,核心是通知的发出与到达:通知文本及附件、发送凭证、平台受理与回复、内容删除时间。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平台在收到通知之后的处理情况。

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准备的材料,核心是平台对相关情况的了解程度:例如此前就同一账号或同一内容多次投诉的记录及处理结果,同一内容被反复举报后的处置情况。这类材料能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本文不作预设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是主张侵权责任的基础条款,清单里的内容本体材料、传播范围材料,都是围绕它展开的事实基础。

上述条文公开文本可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法律规范栏目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部分

本次资料覆盖的是民法典上述三条,以下事项建议另行核对后再形成结论:传播数量在具体程序中是否有其他认定标准,本次资料未包含,不宜自行推定;平台后台数据的调取途径与可行性;公证等第三方机构的收费标准和办理周期;以及具体请求项目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内容涉及人身安全威胁或正在快速扩散,可以同时使用平台的紧急举报入口,紧急情况拨打110,公共法律咨询可拨打12348,这些公共渠道的使用不受商业咨询影响。

整理材料时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环节:把自己做过的事记录下来。什么时候发现内容、什么时候截图、什么时候发出通知、平台何时回复,这些时间点单独列一张表,与截图、录屏、通知文本一一对应。这样做的好处是,阅读量和转发量的变化曲线能与通知、删除的时间点对齐,材料之间互相解释,而不是各自孤立。

阅读量和转发量的证明,本质上是把平台展示的、不断变化的数字,转化成有来源、有时间、有口径说明的记录。固定得越早、说明得越细,后续核对就越省力。

材料整理到哪一步、哪些需要补充、通知文本怎样与初步证据对应,可以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按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安排下一步;涉及具体请求项目、第三方费用和程序选择的,也需要在核对材料之后确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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