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侵权,咨询律师前不必先自行在公证保全和时间戳取证之间作出最终选择。更稳妥的做法是先把侵权事实、原始页面、发布主体线索、传播情况和权利人身份材料按同一侵权事项整理好,再把两种取证方式的取证对象、出证周期、费用和后续使用场景列为咨询核对项,由律师结合取证目的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整理和咨询安排阶段使用。
先确定“固定什么”,再讨论“怎么固定”
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核心是证明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线索、传播范围以及权利人身份。取证方式的选择服务于这些证明对象,不同目的对应的材料重点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说明,向平台发出通知时,通知本身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咨询前整理材料,可以先围绕这两项内容展开:一是能够说明侵权内容、发布位置和基本事实的材料;二是能够核对通知主体身份的材料。通知内容不准确,也可能产生错误通知的责任风险,因此材料整理时建议保留完整上下文,避免只截取局部画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涉及网络用户和平台的责任判断,咨询时可以结合侵权内容是否已被平台知悉、是否已通知、平台是否处理等情况说明,但是否构成侵权、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材料整理的建议是按“同一侵权事项”归档,而不是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不同时间的内容混在一起。以下清单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整理提示 |
|---|---|---|
| 侵权内容原始页面 | 侵权表达、发布位置、发布时间、页面上下文 | 保留链接、完整截图或录屏,记录截取时间和设备 |
| 发布账号信息 | 账号昵称、ID、主页链接、认证信息 | 账号信息只能提供主体线索,实际使用人需进一步核实 |
| 传播数据 | 浏览、点赞、转发、评论数量及时间 | 记录数据截取时间,避免不同时点数据混用 |
| 通知与平台反馈 | 是否已通知、通知内容、平台回复、处理结果 | 保留发送记录、回复页面和送达信息 |
| 权利人身份材料 | 通知主体身份、权利基础 | 与通知、投诉主体保持一致,避免主体错位 |
| 损失材料 | 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收入变化等 | 具体赔偿范围和计算需结合个案及法律规定 |
| 沟通记录 | 与发布者、平台、机构的沟通上下文 | 保留完整对话,不只保留单方陈述 |
资料整理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保存来源。例如,手机截图可以同时保留原始设备中的页面、拍摄时间和相册信息;网页内容可以记录网址、访问时间和网络环境。二次转发、压缩图片或经过编辑的截图,在后续核对中可能不如原始材料便于说明来源。
公证保全与时间戳取证,咨询时核对什么
公证保全与时间戳取证在出具主体、办理流程和证据形式上存在差异。本次资料未提供两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天津地方操作规则,因此不能据此得出“哪一种更好”的统一结论。咨询前可以把以下维度分别向律师、公证机构和时间戳服务机构核对:
第一,取证对象是静态页面还是动态内容。动态内容可能涉及连续播放、评论滚动、直播回放或需要登录后才能查看的页面,取证过程能否完整记录操作步骤,需要提前确认。
第二,取证过程是否需要登录账号、使用特定设备或网络环境。不同机构对操作环境的要求可能不同,咨询时应说明页面是否需要登录、是否可能被删除或修改。
第三,出证形式和出证周期。公证机构与时间戳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形式不同,后续用于平台通知、投诉或诉讼时,对方可能关注取证时间、取证主体、操作过程和内容完整性。具体证明力需结合使用场景判断。
第四,费用构成。公证费、时间戳服务费属于第三方机构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法律服务费用,二者应分开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编造当地统一价格;咨询时可以分别询问机构报价、计费项目和出证时间,并以书面约定或机构收费凭证为准。
第五,后续使用场景。用于平台通知、行政投诉还是诉讼,材料形式和证明重点可能不同。咨询时可以先说明拟使用的程序,再请律师结合现有材料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固定。
平台保存期限不能替代自行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记录、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规定了不少于三年的保存时间。它的适用范围是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不能直接推导为平台对所有网络侵权内容都负有同样的保存义务。网络侵权内容是否属于交易信息、平台实际保存多久、删除后能否恢复,仍需结合平台类型和具体内容核实。因此,咨询前自行固定原始页面和传播情况仍有实际意义,不宜仅依赖平台后台保存。
费用边界与委托事项
咨询前可以把费用问题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工作,公证费和时间戳服务费由哪家机构收取,是否还有其他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律师收费标准,也没有公证或时间戳服务的报价,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取证指导、通知审查、材料梳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第三方机构费用以其报价和收费凭证为准。
如果准备委托律师处理,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写清服务范围、工作阶段、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材料整理和取证方式选择可能涉及多次沟通,咨询时可以先说明侵权内容现状、是否已经发过通知、平台是否回复、是否准备进入诉讼等情况,便于律师判断工作范围。
天津咨询场景的注意事项
天津是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天津事项的具体承接方式、人员安排和费用需向律所核对,不能仅凭城市名称推定当地设有办公场所或固定服务点。
如侵权内容涉及人身安全威胁、紧急危险或正在发生的侵害,应先报警或联系相应公共救助渠道;法律咨询不替代紧急处置。涉及经济困难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另行了解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渠道。
咨询前把侵权页面、账号信息、传播数据、通知记录、身份材料和损失材料按同一事项整理成目录,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存方式,有助于律师快速核对事实。公证保全与时间戳取证的选择,可以在咨询中结合取证对象是否易删改、是否需要登录操作、出证周期和费用承受能力逐项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咨询安排和材料准备事项。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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