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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饲养动物侵权律师咨询:遛狗未拴绳致伤责任比例怎么认定

遛狗未拴绳致人损害后,责任比例怎么认定,取决于三个层次:先看这起损害适用民法典哪一条动物致害规则,再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否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轻责任事由,最后由裁判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在具体案件中裁量。法律条文设定的是责任成立与减轻的条件,没有给出固定百分比,因此任何“未拴绳一律全责”或“被咬者自担三成”的说法都缺少…

遛狗未拴绳致人损害后,责任比例怎么认定,取决于三个层次:先看这起损害适用民法典哪一条动物致害规则,再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否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轻责任事由,最后由裁判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在具体案件中裁量。法律条文设定的是责任成立与减轻的条件,没有给出固定百分比,因此任何“未拴绳一律全责”或“被咬者自担三成”的说法都缺少条文支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处理这类咨询时,通常也是按上述三层顺序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与材料。

一、先确定适用哪一条:未拴绳案件通常落入第1246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两条的差别直接影响举证方向。第1245条是一般规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包括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1246条针对的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条文列明的减轻事由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遛狗未拴绳,通常正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在事实能够确认未拴绳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时,主张与抗辩应当围绕第1246条展开,而不是径行套用第1245条中“重大过失”的表述。

还需要注意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没有设置减轻责任的但书。犬只是否属于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危险动物,需要按当地公布的禁养名录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该类目录,属于需要另行查询确认的事项。一旦涉案犬只落入禁养范围,责任认定的起点就与普通未拴绳案件不同。

责任主体方面,条文表述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带狗外出遛放的人,可能是饲养人本人,也可能是亲友、寄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临时看管人,其是否构成“管理人”,要结合实际控制、喂养、管理的事实判断,不能仅凭谁牵着绳就下结论。

二、减轻责任的门槛:第1246条只看“故意”

在第1246条之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想要减轻责任,条文要求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能够证明”四个字表明举证负担在主张减责的一方,而不是由受害人自证没有过错;“可以减轻”表明即使证明成立,是否减轻、减轻多少仍属裁量范围,条文没有规定必须减轻。

实践中可以用来指向“故意”的事实,例如被侵权人主动挑逗、击打、抢夺犬只,或者明知犬只凶猛仍擅自进入封闭饲养区域等。这些只是举例方向,是否达到“故意”的程度,要看监控、证人、聊天记录、报警处警记录等证据能否还原当时的行为顺序。受害人在奔跑、骑车经过时被犬只追赶惊吓而摔倒,与主动接近犬只被咬,两种情形在“故意”的认定上差别明显。

至于被侵权人存在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时能否减轻责任,第1246条的文义只列明“故意”,与第1245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表述并不相同。这类主张能否成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裁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一步核实,不宜直接把第1245条的表述搬到未拴绳案件中。

另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针对的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环节中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例如受伤后拒绝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加重。它与第1246条的减责但书属于不同层面的规则,适用时应当分别对应“损害发生”与“损害扩大”两个阶段的事实,逐项说明,避免混为一谈。

三、比例的形成依赖证据,而不是条文里的数字

条文没有规定责任比例的档次,裁判者通常在责任成立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未拴绳这一管束缺失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犬只体型与习性、事发场所是封闭小区还是开放道路、受害人当时的行为、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当事人能够做的,是把这些因素转化为可核对的证据,而不是在咨询阶段索要一个确定的比例数字。

协商阶段同样如此。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经调解达成的分担方案,属于意思自治的结果,与诉讼中法院依法认定的比例不是同一回事;协商中作出的让步,也不当然成为诉讼中的责任依据。

四、可按下列顺序整理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实
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购买或领养凭证 饲养人身份、犬只品种与体型
事发地监控、现场照片、目击者联系方式 是否拴绳、绳具状态、犬只动作与双方距离
报警记录、处警回执 事发时间、地点、经过的初步固定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费用票据 损害范围与治疗经过
被侵权人行为的证据(视频、证人、聊天记录) 是否存在挑逗、擅入等指向“故意”的事实
当地养犬管理相关规定 未拴绳是否属于“违反管理规定”,犬只是否属禁养品种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把“是否拴绳”的材料放在一起,把“损害后果”的材料放在一起,把“受害人行为”的材料放在一起,并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和来源。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每个待证事实都能对应到具体材料,便于在协商或诉讼中说明主张。上述归组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固定的举证顺序。

五、咨询前需要想清楚的几件事

第一,明确要解决的是责任成立问题还是比例问题。若犬只确实未拴绳且造成损害,争点往往集中在减责事由是否成立、损害范围如何确定,而不是责任是否成立。

第二,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向受理机关或者鉴定机构交纳的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需要按受理机关的通知另行核对。

第三,涉及紧急伤情时,应先就医并报警固定现场,公共急救与报警渠道优先使用,商业咨询不能替代这些渠道。

第四,烈性犬认定、当地养犬管理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属于需要另行查询核对的环节;在核对清楚之前,不宜对责任比例作出确定判断。

围绕未拴绳致伤的责任比例,可以先按“适用条文—减责事由—证据对应”的顺序把事实理清,再决定协商还是诉讼。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电话4009003957接受咨询,就材料是否齐全、争点如何归纳、委托范围与费用如何约定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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