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京医疗损害赔偿的材料准备而言,建议的处理顺序是:先完成病历的查阅、复制,并把病历的现有状态固定下来,再准备鉴定申请。这一顺序属于围绕“鉴定需要以病历为基础材料”提出的整理建议。本次资料中的条文规定的是病历的填写保管义务、患者查阅复制权,以及特定病历行为对应的过错推定后果,并未就这两项动作设定必须先后的法定要件;未先完成封存,不构成鉴定申请的法定障碍。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上,可以先就“手上已有哪些病历、缺哪一段、鉴定要准备什么”作一次材料层面的核对,再决定委托范围。
病历值得先固定的三个条文连接点
病历在医疗损害事项中同时承担三重作用,这也是建议把它排在鉴定申请之前的实际原因。
第一,病历是过错判断的基础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需要还原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的完整过程,而这些过程主要记载在病历中。
第二,病历本身的状态会直接影响过错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把三类与病历有关的行为单独列出,说明病历是否完整、是否被提供、是否被改动,本身就是需要核对的事实。尽早查阅、复制并固定病历状态,有助于把这段事实留存下来。
第三,病历是损失计算的配套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则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费用凭证需要与病历记载相互对应,病历缺失会直接影响医疗费部分的说明能力。
需要补充的是,“封存”是固定病历状态的一种具体做法,其程序要求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应向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士另行核对;可以确定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病历的保管义务和患者的查阅、复制权,这是提出相关要求的规范基础。
病历固定与鉴定申请各自解决什么
两项工作面向的对象不同,混在一起谈容易出现“做了这个就不用做那个”的误解。按同一维度对照如下:
| 比较维度 | 病历查阅、复制与状态固定 | 鉴定申请 |
|---|---|---|
| 核对对象 | 病历记载是否连续完整、形成时间、有无修改痕迹、与费用凭证是否对应 | 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专门性问题 |
| 直接用途 | 保全事实基础,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三种情形;为医疗费等损失提供配套证据 | 形成鉴定意见,作为协商、调解或诉讼中的专门性材料 |
| 建议的时间安排 | 尽早提出,趁病历仍在医疗机构掌控且状态相对清晰时 | 在病历材料基本齐备、争点相对明确后启动 |
| 涉及的费用 | 复印等工本费用,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需向医疗机构核对 |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收取,项目与标准需向拟委托机构核对 |
| 资料依据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 本次资料未涵盖鉴定程序规则,受理条件、机构选择、时限需另行核对 |
从这张表可以看到,病历固定解决的是“材料在不在、全不全、状态如何”,鉴定申请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怎么认定”。前者是后者的材料来源,而不是后者的替代。
建议的核验顺序
以下步骤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流程,可根据实际进展调整:
第一步,按时间顺序列出去过的每一家医疗机构、每个科室、每次就诊的日期,形成一条就诊时间线。这一步的作用是明确需要向哪些机构调取哪些时段的病历,避免遗漏转诊、复诊环节。
第二步,以书面方式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病历的要求,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项对照,记录实际拿到的部分与缺失的部分。建议保留提出要求的时间、方式和对方答复,因为“是否及时提供”本身就是后续需要说明的事实。
第三步,核对已取得病历的内部一致性:入院记录与病程记录是否衔接、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是否对应、医嘱单与实际用药是否吻合、护理记录与病情描述是否一致。发现缺页、编号不连续、字迹或版本异常,建议单独记录,不与原件混放。
第四步,将费用凭证与病历逐笔对应,包括住院费、门诊费、外购药、康复支出等,标注每一笔对应的就诊日期和诊疗项目。这一步对应司法解释第六条中“收款凭证”与“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结合要求。
第五步,在上述材料基本齐备后,再整理鉴定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和拟提出的问题。鉴定问题的表述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针对性,建议先明确争议集中在告知说明、诊疗方案选择、并发症处理还是转诊时机,再据以拟定问题。
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书面事项与费用边界
标题提到“选律师”,在本题语境下,选择律师实际要核对的是:委托范围是否覆盖上述材料工作。建议在签约前把以下事项落到书面:
一是服务范围。病历查阅复制的协助、材料时间线的整理、鉴定申请材料的准备、鉴定意见的解读,是否分别纳入委托事项,还是一项包含全部。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对工作进度和成果的预期越清楚。
二是费用构成。律师服务费、鉴定费、诉讼费性质不同: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诉讼费由法院收取。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具体收费标准,也不宜以“打包价”方式理解,各项金额需分别向对应机构核对。对于病历整理、鉴定材料准备等具体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三是材料交接方式。原件由谁保管、复印件如何编号、电子影像如何留存,建议在委托时约定清楚,避免多次转手后无法对应来源。
四是沟通节点。建议约定在取得病历后、提交鉴定申请前各进行一次材料核对,及时调整争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 4009003957 这一号码可用于咨询入口;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点、可承接范围等事项,需在咨询时另行确认,不宜由品牌名称推导。
几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一是把封存当成鉴定申请的法定前置条件。本次资料中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鉴定申请能否受理、需要哪些材料,取决于鉴定机构的受理规则,需另行核对。
二是认为医院未一次性提供全部病历,就当然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过错推定。该条列明的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三种情形,是否落入其中,需要结合具体沟通记录、提供范围和理由判断,单次沟通不顺不足以直接得出结论。
三是把病历复制件当作可以随意标注修改的工作稿。复制件与原件应分开存放,核对意见另行记录,避免在复制件上直接涂改而影响其证明作用。
四是只收集病历、不整理费用凭证,或只整理费用、不核对病历。司法解释第六条要求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两条线需要同步推进。
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落到个案,仍需核对:就诊机构与科室的完整清单、已取得病历的页数与形成时间、费用凭证与就诊日期的对应关系、损害后果的现有诊断材料,以及拟委托鉴定的具体问题。封存的具体程序要求、鉴定机构的受理条件和收费、诉讼费的缴纳标准,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要向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法院分别确认。带着上述材料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以逐项核对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还需要补充,再确定委托范围与工作顺序。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民法典》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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