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准备阶段,授权委托书权限栏写“一般代理”、而起诉状需要提出或变更诉讼请求时,提交前应当核对的是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的具体记载是否涵盖“变更诉讼请求”这一事项,以及该记载能否与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逐项对应。权限栏只写“一般代理”、未列明变更诉讼请求的,建议在递交前与委托人确认,并形成书面明确授权,再与起诉状一并提交。
核对对象:权限栏文字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解决的是哪些人可以受委托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具体可以实施哪些诉讼行为,取决于授权委托书所记载的权限范围。资料中未列明“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分类的具体条文,因此对“一般代理”四个字能否覆盖变更诉讼请求,宜回到委托书文本本身核对,并以受理法院立案窗口的告知为准。
提交前可以把三份材料放在一起比对: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栏原文、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委托人的签名与日期。三者指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材料之间才便于相互印证。
建议的核对顺序
| 顺序 | 核对项 | 可以核对什么 |
|---|---|---|
| 1 | 授权委托书权限栏原文 | 是否出现“变更诉讼请求”或含义对应的表述 |
| 2 | 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 | 列明的请求与权限栏事项是否一一对应 |
| 3 | 委托人签名、日期、身份信息 | 与起诉状原告是否同一主体 |
| 4 | 拟变更请求的书面说明 | 新增或变更事项是否已有对应的授权文件 |
| 5 | 份数与形式要求 | 以受理法院立案窗口告知为准 |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供递交前自查使用,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法院对起诉材料的具体要求。
起诉状内容确有欠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立案窗口就授权问题作出告知的,按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补正即可;对需要补正的范围有疑问的,可以当场请工作人员释明。
与律所沟通前的准备及费用边界
准备沟通时,可以将授权委托书、起诉状、拟变更诉讼请求的说明以及委托人身份材料放在一处,便于说明现有权限记载与实际诉讼行为之间的差距。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补充授权、代为变更诉讼请求等事务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定,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的约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宜在书面委托约定中分别写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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