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上的名称与评估报告盖章名称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环节,即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看其中载明的受托机构名称究竟是哪一个;然后再把该名称与评估报告上的盖章机构、签字估价师逐项比对。选定通知记录的是机构选定或确定的结果,而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是载明"谁接受委托、承担本项目评估"的书面文件,两者用途不同,先看委托环节更容易判断名称差异出在哪一步。
一、先核对委托书与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据此,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评估机构的名称,委托合同还应当载明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事项。核对时可以把选定通知、委托书、委托合同三份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并列比对,看差异是出现在选定环节、委托环节,还是报告出具环节。
同一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因此,如果委托书、合同载明的受托机构与报告盖章机构确实不是同一主体,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业务转让、分支机构承做或名称变更等事实。这类事实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不宜仅凭名称不同就得出评估无效的结论。
二、再核对评估报告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七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核对报告时,可以同时查看三项内容:报告盖章的机构名称、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是否达到两名以上、签字估价师是否与委托合同载明的项目估价师一致。名称差异与签字瑕疵是两个不同问题,建议分开记录,不要混在一起判断。
三、建议的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建议关注 |
|---|---|---|
| 评估机构选定通知或公告 | 选定环节记载的机构名称及产生方式 | 名称是否完整、是否与后续文件一致 |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 委托人名称、受托机构名称、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委托日期 | 受托机构名称的准确写法 |
|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 双方基本情况、负责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合同主体与报告盖章主体是否对应 |
| 分户评估报告 | 机构公章、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字 | 盖章与签字是否齐备、是否与合同对应 |
| 机构登记信息 | 名称变更、分支机构等情况 | 需另行向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实 |
上述清单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把同一项目、同一委托关系下的文件放在一起比对,便于看清名称差异发生在哪个环节,并非要求必须按固定顺序提交材料。
四、名称不一致时的处理思路
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对报告盖章机构与委托机构名称不一致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报告的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并将选定通知、委托书、合同、报告等材料一并留存。
济宁本地征收项目的具体文书格式、名称写法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资料未提供济宁地方特别规定,以上按全国层面规则说明。名称差异是否影响评估结论,需要结合委托关系、机构主体和报告签章等事实进一步核实;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宜预设评估无效或当然有效。整理好上述材料后,可就委托环节和报告签章的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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