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确认单面积与补偿方案不一致时,首先要问清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分户调查登记时形成、并依法公布的那份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记录;同时要求确认单出具方指明确认单上面积所引用的测绘报告名称、编号、出具机构、测绘日期和面积口径。两份面积未必对应同一对象:补偿方案通常围绕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补偿与产权调换规则,确认单则可能记载具体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先分清“测的是哪套房、按什么口径测”,再比对数值,才能判断不一致发生在哪个环节。
一、先区分两份面积各自对应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一环节形成的分户调查登记结果,是征收补偿中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材料。需要问清该结果所依据的测绘记录是哪一份、何时形成、由谁出具。
同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安置房确认单上的面积,对应的是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信息,其测绘记录可能是安置房的预测绘报告或实测绘报告,与前述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测绘并非同一份材料。
因此,核对时至少区分三个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案中面积认定与调换规则、安置房确认单所载房屋面积。三者对象或口径不同,数值有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一份错误;先确认是否同一测绘对象、同一面积口径,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问询要点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和问询,便于在咨询时把事实与材料对应起来:
- 调取已公布的分户调查登记结果:记录本人房屋建筑面积、公布时间、公布地点及载明的测绘依据。该项材料可用于核对补偿方案中面积认定的来源。
- 向确认单出具方书面问询:确认单上的面积依据哪份测绘报告,写明报告编号、测绘机构、测绘日期、测绘对象(被征收房屋还是安置房)、面积口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或含公摊面积),并索取报告复印件或查阅方式。
- 核对补偿方案文本:查看方案中关于面积认定、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的条款,确认方案采用的是哪一类面积口径,以及确认单是否属于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环节材料。
- 对照补偿协议约定:如已进入协议阶段,将协议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与确认单、测绘报告逐项对照,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数值是否一致。
- 形成一张对照表:按“材料名称—出具主体—形成时间—测绘对象—面积口径—载明数值”列明,便于发现差异来自对象不同、时点不同还是口径不同。
在宁波的征收项目中,具体表单名称和出具单位可能因项目而异,上述核对对象不因表单名称变化而改变;地方项目材料的具体名称,宜以该项目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三、咨询阶段可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建议携带:安置房确认单、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调查登记结果或公布材料、补偿协议草案、确认单所引用的测绘报告(或报告编号与出具机构信息)。这些材料可帮助律师核对面积差异发生在哪个环节,以及现有材料能否支撑进一步问询或复核。
委托范围与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例如材料核对、书面问询函件准备、测绘记录复核申请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宜在委托前以书面约定明确。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测绘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是否发生、由谁承担,也需在委托前分别核实并保留票据。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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