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潍坊办理行政许可窗口补正时,补正代办次数建议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合同中,以“同一申请人、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同一轮补正程序”为基本计次单位约定。窗口出现两版补正清单且签收日期不同时,先核对两版清单是否属于同一次补正告知的重复、更正或新增,再按合同规则确定计次。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两类费用需要分开列明。
一、先核对两版清单与签收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该条要求行政机关一次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限定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两版清单的形成时间、签收时间和补正内容,是判断其属于同一轮告知的重复、更正,还是后续新增要求的基础事实。
建议就两版清单制作一份对照表,逐项核对:
- 两版清单是否针对同一申请人、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清单名称、编号、出具窗口或机关、印章、出具日期是否一致;
- 两版补正条目哪些相同、哪些删减、哪些属于新增的实质内容;
- 签收人、签收日期、送达方式,以及签收日期与窗口出具日期是否对应;
- 首次补正告知的日期,以及第二版清单是否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作出。
这些核对可以帮助判断两版清单在补正程序中处于什么位置,也直接影响“一次补正”还是“新增一轮补正”的计次约定。材料日期不同、签收主体不同本身是待核实的事实,不宜直接推定为某一版无效或者当然构成新的补正程序。
二、补正代办次数可以这样写进约定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明计次定义,而不是只写“补正一次多少钱”。可供协商的条款写法包括:
- 基本计次单位: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同一轮补正程序,计为一次补正代办。同一轮次内窗口重复打印、清单换版但补正事项未实质增加、文字更正或者重复送达的,不另计次。
- 新增补正的处理: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另行出具书面清单,载明前版清单未包含的新增补正事项的,可按新增工作量协商另计一次或者折算计费,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 工作范围:一次补正代办可以列明是否包含材料梳理、代书修改、递交、领取凭证、一次窗口沟通等具体工作;超出约定范围的,如何另行计费。
- 其他支出:律师服务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如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差旅文印等第三方支出,建议分列,避免混同。
上述内容属于合同协商和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计次规则。两版清单是否属于同一轮补正,仍需结合签收记录、清单内容和窗口要求核实后再确定。
三、费用边界与潍坊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据此,窗口补正环节本身通常不产生行政许可收费;如遇收费要求,可以核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以及是否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律师代办补正产生的费用,性质上是律师服务费,不是行政机关收取的许可费用。
涉及“潍坊行政许可律师收费标准”时,本文不能确认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或者具体报价。律师费金额、计次方式和付款节点,宜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合同中协商明确,不能仅凭补正清单的版数推导固定报价。
准备咨询或者签约时,可以带上两版补正清单、签收凭证、受理或者补正通知、材料提交回执以及委托合同草案,便于把“同一轮补正”的计次边界写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