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建议先以工资表确定应得工资的项目构成,再以银行流水逐月核对实付金额;两份材料承担不同用途:工资表反映用人单位记载的应发项目、奖金名称与扣减情况,银行流水反映实际到账的金额、日期与付款方。遇到摘要与奖金项目名称不一致时,按同一月份、同一付款主体、同一笔金额逐项对账,比单纯比对文字表述更能说明问题。
一、基数口径由法律确定,两份材料都服务于同一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据此,需要核对的对象是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表中的奖金项目、银行流水中的到账记录,都是围绕这十二个月形成的事实材料。哪一份先看,取决于要解决的问题:先确认应得工资的构成,再用实付记录验证。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各份材料能核对的内容
第一步,看工资表。 可以核对:制表主体与所属月份、应发合计、奖金项目的名称与金额、各项扣减、审批或签收记录、十二个月是否连续。用途是确认用人单位账面记载的应得工资中包含哪些奖金项目、按月如何分布。
第二步,看银行流水。 可以核对:付款方名称、到账日期、摘要、金额。用途是确认实付金额与工资表应发或实发是否对应。流水摘要属于银行记账信息,与工资表项目名称不一致时,建议以金额和日期与工资表逐月匹配,再判断差异性质。
第三步,补充对照材料。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构成的约定、奖金发放办法或通知、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用于解释差异属于分笔发放、跨月发放,还是项目归类不同。这些材料按实际持有情况提供,不作硬性要求。
三、差异的核对方向与咨询准备
工资表列有奖金项目而流水未见对应款项的,可以核实是否并入其他月份发放、是否由不同账户支付、是否以其他名目支付;流水出现工资表未列款项的,可以核实是否属于报销、补贴、借款归还等非工资性款项,避免直接计入基数;金额一致而摘要表述不同的,属于记账描述差异,以金额与期间匹配为准。
建议把十二个月整理成同维度对照表,列明月份、应发合计、奖金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到账日期、付款方、摘要,并标注存在差异的月份,便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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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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