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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赔偿律师委托流程:医疗票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授权材料怎么核?

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核验的重点是把“谁有权委托”“费用由谁实际支付”“票据原件在谁手里”分开核对:授权材料看委托主体的身份与委托书权限范围,票据材料看付款凭证、票据原件与病历记载能否对应。付款人不同,不影响工伤医疗待遇的享受主体是职工本人这一基本规则,但垫付部分的票据交接与款项返还,需要另行以书面材料固…

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核验的重点是把“谁有权委托”“费用由谁实际支付”“票据原件在谁手里”分开核对:授权材料看委托主体的身份与委托书权限范围,票据材料看付款凭证、票据原件与病历记载能否对应。付款人不同,不影响工伤医疗待遇的享受主体是职工本人这一基本规则,但垫付部分的票据交接与款项返还,需要另行以书面材料固定。

一、先分清待遇主体、付款主体与委托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同时明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基金支付。

这说明工伤医疗待遇围绕职工本人展开。医疗票据的作用,是核对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与诊疗项目,付款人一栏记载的是实际付款人。付款人为家属、单位或同事时,建议把该笔费用作为“垫付”单独登记,写明垫付人、垫付时间、金额和对应票据,便于后续与职工本人的待遇结算相区分。

工伤认定阶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票据属于费用凭证,与诊断证明的用途不同,建议按“认定材料”和“费用材料”两组分别整理。

二、授权材料按付款情形分组核对

委托律师办理工伤赔偿,授权材料通常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付款人与委托人不同时,建议按下表分组核对,重点是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与权限是否覆盖代收、转交票据和款项等具体事务:

付款情形 建议核对的材料 核对目的
职工本人付款、本人委托 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票据原件 确认委托人与待遇主体一致,票据姓名与病历一致
近亲属代为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材料、职工本人出具的授权文件、授权委托书 确认代委托人身份及授权来源
用人单位垫付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单位垫付说明、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区分单位垫付与基金支付,避免重复主张
同事、朋友等第三方垫付 垫付人书面说明、付款凭证、票据原件交接记录 确认垫付事实及票据去向

核对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票据上的就诊人姓名应与病历、诊断证明一致;票据日期应与住院或门诊记录衔接;付款凭证金额应与票据金额对应。授权委托书建议写明委托事项、权限范围与期限,涉及代为接收或转交票据、款项的,可在委托书中单列。

三、票据与款项交接建议书面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如票据原件或报销款项由他人代为持有、代收,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交接方式,或另附交接清单,由交付方与接收方签字确认,注明票据张数、金额和对应就诊期间。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劳动能力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可与律所协商拟委托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票据与款项交接事务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按实际发生另行核对,具体金额以受理机关和鉴定机构出具的单据为准。

依据出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二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天津当地工伤认定与待遇经办的具体窗口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部门或承办律所再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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