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咨询劳动纠纷律师费,遇到“按阶段收费、调解与开庭交叉”的情形,核对服务节点应围绕同一委托事项,把书面合同中的阶段划分、每一节点的具体工作与交付成果、实际工作时间记录、收费清单和代付凭证逐项对照。阶段名称本身不能替代工作内容,口头报价也不宜作为唯一依据。律所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原则上由其自行制定,并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明码标价,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一、先查看“阶段”的书面定义与备案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该意见第二项要求,律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收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据此,核对时可以先做两件事:查看该律所公示或提供的收费标准,确认拟适用的阶段划分是否在备案标准范围内;再查看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对“阶段”的表述,是否写明各阶段的工作范围、起止标志和对应费用。建议把合同中的阶段名称转成可核对的工作清单,例如材料准备与申请、调解参与、开庭准备、出庭、结案文书领取等。此处仅为举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每个阶段对应哪些动作、以什么文书或记录作为完成标志,可以与律所协商后在合同中写明;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某一阶段、如何计费,属于可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
二、调解与开庭交叉时,按“同一事项、时间、成果”比对节点
调解和开庭在时间上交叉,容易出现同一段准备时间被两个阶段分别主张的情况。核对时建议以同一委托事项为主线,把三类材料放在一起比对:合同中的阶段与计费约定;实际工作记录,包括沟通记录、调解方案、开庭准备材料、出庭记录等;律所出具的时间记录或工作说明。比较维度保持一致:同一日期、同一工作内容、同一交付成果,是否在两个阶段中重复出现。如果调解与开庭的准备内容高度重合,该部分工作归入哪一阶段、是否另行计费,应有合同依据或双方书面确认。
“调解一次”“开庭一次”是否各算一个节点,不能仅凭次数判断。该意见第八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交叉情形下的归入规则和计费方式;发生理解分歧时,先以合同文字和书面工作记录核对,再与律所协商。
三、费用边界与建议核对清单
同一意见第八项还规定,律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分开列项。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关注 |
|---|---|---|
| 委托合同中的阶段条款 | 各阶段名称、工作范围、完成标志、对应费用 | 调解与开庭交叉时归入哪一阶段、是否另计 |
| 律所备案收费标准及公示 | 拟适用标准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 是否存在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
| 工作记录与时间记录 | 每次调解、开庭准备、出庭的实际时间与成果 | 同一工作是否在两个阶段重复出现 |
| 收费清单与凭证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 代付费用是否有有效凭证 |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根据该意见第十三项,律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这一渠道不影响先按合同、收费清单和工作记录逐项核对。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十三项,原文见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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