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再核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最后用工资流水、工资条等支付记录核对实际发放主体和数额。工资由哪个主体打款,可以作为核对支付事实的材料,但不宜仅凭付款方与劳动合同甲方不同,就直接判断谁是用人单位或谁承担支付责任;先看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再看派遣协议确定工资、社保费的约定支付方式,顺序更清楚。
一、先核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和派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咨询前先看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谁、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工资约定和发放周期。这份材料能帮助核对: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哪个派遣单位、派遣到哪个用工单位、合同约定由谁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招工记录和工作安排记录相互印证,但这些属于待核实事实,不宜先下结论。
二、再核派遣协议:看工资、社保费约定和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当派遣协议签约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不一致时,重点核对协议中与本人有关的岗位、期限、劳动报酬数额、社会保险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第六十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咨询前可以向派遣单位核对协议中与本人劳动报酬、社保费支付方式相关的内容,并把劳动合同约定与协议约定放在同一张表里比对。
三、工资流水与用工记录:核对实际支付和差额
工资流水能核对付款方、支付周期、支付金额和备注;工资条能核对工资构成;考勤、排班、工作指令、工作群记录能核对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和加班、绩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核对时可以把合同约定、派遣协议约定、实际发放金额按同一期间并列,看看差额发生在哪一项、哪一段时间。
咨询前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先看什么 | 能核对什么 |
|---|---|---|
| 劳动合同 | 甲方名称、期限、岗位、用工单位、工资约定 | 用人单位是谁、合同约定内容 |
| 劳务派遣协议相关页或派遣单位告知内容 |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岗位人数、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支付方式 | 两家单位之间如何约定支付责任 |
|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 | 付款方、周期、金额、工资构成 | 实际由谁支付、支付是否足额及时 |
| 考勤、排班、工作指令、工作群记录 | 谁安排工作、谁管理考勤、加班如何审批 | 实际用工管理关系和加班事实 |
| 退回、解除通知及沟通记录 | 通知主体、日期、理由 | 当前处于哪一程序阶段、争议焦点 |
准备咨询时,建议把上述材料按“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工资支付—用工管理”分组,列明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对应的主体和金额。这样既能回答“签约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为何不同”,也能让律师较快判断争议集中在工资差额、社保费、退回解除还是其他事项。涉及具体请求和时效判断的,还需结合完整材料进一步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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