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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同一事项两次申请答复范围不同,首次答复怎么核对?

同一事项先后两次申请、两次答复范围不同时,对首次答复的核对,应当以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对象,在首次答复文书已经作出、第二次答复作为对照材料的阶段进行;前提是两次申请指向同一政府信息,即信息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一致。核对的具体对象是:首次答复所援引的答复类型、说明理由、实际提供的信息内容与形式,…

同一事项先后两次申请、两次答复范围不同时,对首次答复的核对,应当以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对象,在首次答复文书已经作出、第二次答复作为对照材料的阶段进行;前提是两次申请指向同一政府信息,即信息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一致。核对的具体对象是:首次答复所援引的答复类型、说明理由、实际提供的信息内容与形式,以及答复作出的时间。方法上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列举的答复情形逐项比对,再结合第三十七条关于区分处理的规定看首次答复对“不公开部分”是否说明了理由。

一、先固定“同一事项”的比对基准

建议先把两份申请书并列整理:落款时间、提交方式(当面、邮寄、互联网渠道或传真)、受理机关、申请书中对信息的描述(名称、文号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形式要求。再单列首次答复文书的文号、答复日期、援引的条款、提供形式与页数。

这一整理的作用,是判断两次申请是否确实指向同一政府信息。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和形式要求。上述要素在两次申请中是否一致,直接决定后续核对围绕“重复申请”展开,还是围绕“范围差异”展开。

二、按答复类型核对首次答复的理由与形式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据此,核对首次答复时可以逐项确认:它实际落入哪一类情形,理由是否与所援引的情形对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了申请书载明的形式要求;以“不予公开”处理的,是否说明了理由;以“不存在”处理的,答复中是否体现了检索过程;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处理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尽可能告知负责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如果首次答复只公开了申请信息的一部分,还可对照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核对重点是:首次答复是否对未提供部分逐项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未提供部分是否属于可作区分处理的内容。

三、时间节点与补正告知的核对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核对首次答复时,可以记录答复日期、有无延长告知及告知时间,与收到申请之日(按第三十一条确定)对照。

如果首次答复是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方式作出,则应对照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此时需要区分该文书属于补正告知还是最终答复,两种文书在后续比对中的地位不同。

以上整理属于可选的核对方法,目的是把首次答复的类型、理由、形式和期限落到具体文书上,便于判断两次答复范围差异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就梅州的具体申请而言,受理机关、答复文书内容需以实际材料为准。如需委托律师协助整理上述比对材料并出具核对意见,服务范围与计费可与律所书面协商确定,本次资料不含具体报价;具体的承办安排需另行与律所核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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