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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要请律师吗,协议签前审查哪些条款?

医疗纠纷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参加,委托律师并非本次可核对规范设定的前置条件;是否请律师,取决于争议焦点、赔偿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协议文本能否看懂。需要区别对待的是两个环节:坐在调解桌前陈述事实,与在协议上签字。前者当事人可以自己完成,后者建议在落笔前把责任表述、赔偿项目、后续治疗费和一次性了结条款逐条核对一遍,因为协议签…

医疗纠纷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参加,委托律师并非本次可核对规范设定的前置条件;是否请律师,取决于争议焦点、赔偿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协议文本能否看懂。需要区别对待的是两个环节:坐在调解桌前陈述事实,与在协议上签字。前者当事人可以自己完成,后者建议在落笔前把责任表述、赔偿项目、后续治疗费和一次性了结条款逐条核对一遍,因为协议签署后通常难以再就同一事项重新主张。如果对病历记载、过错判断或赔偿构成没有把握,可以先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做一次材料梳理,再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解。

一、调解阶段是否需要律师,先从三个条件看

调解属于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参加调解、表达诉求、签署协议都不以聘请律师为前提。真正需要判断的是:这次调解中,你能否自己把事实说清、把项目算全、把条款看明白。

条件一:争议是否集中在“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关系”。 医疗损害的责任基础是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如果双方对诊疗经过、损害后果的描述基本一致,只在数额上有差距,协商空间较大;如果对诊疗措施是否符合规范、损害由疾病本身还是诊疗行为造成存在根本分歧,仅靠一次调解很难谈拢,此时更需要先把病历和诊疗事实核对清楚。

条件二:赔偿项目是否涉及伤残、后续治疗、护理和误工期限。 项目越多、计算口径越细,漏项的可能性越大。调解协议一旦写成“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漏掉的项目事后补回难度很大。

条件三:病历资料是否已经查阅、复制并核对。 病历是判断诊疗过程的基础材料。在讨论具体金额之前,建议先完成病历的查阅与复制,把入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等按时间顺序排好,再对照协议中的事实描述。

以上三项属于建议性的核对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在完成上述核对后再作判断。事实清楚、金额不大、条款简单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参与调解并请人帮忙看一遍文本,也是一种可行安排。

二、协议在确认什么:先理解责任框架

调解协议的核心,是把“谁负责、为什么负责、负责到什么程度”写清楚。理解这一点,需要知道法律上的责任基础。

过错与诊疗义务。 除前述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不是事后最好水平,也不是患者主观期待的水平。

知情同意。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争议涉及手术或特殊检查的告知过程,协议中的事实描述应当与知情同意文书对得上。

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是并列事由,任何一项成立都可能产生推定过错的效果。它直接关系到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在签“再无争议”之前,建议先确认病历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缺页或修改痕迹。

病历查阅复制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项权利在调解阶段就可以行使,不必等到诉讼。

隐私与保密。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应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也提醒当事人注意调解过程中病历材料的流转范围。

三、签字前建议逐条核对的协议条款

下表按条款类型列出核对对象与用途,属于文本审查建议,不构成法定必备条款清单。

条款类型 核对什么 核对用途
协议主体 甲方是否为实际提供诊疗的医疗机构;签字人身份与授权;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与主体一致 避免出现“谈的是这家医院、盖章是另一家”的情形
事实与责任表述 协议如何描述诊疗经过、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责任表述会影响后续是否还能就同一事项主张权利
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是否逐项列明 便于发现漏项,也便于核对每一项的对应凭证
后续治疗费 是否约定“后续治疗另行处理”,还是并入一次性了结 关系到协议签订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一次性了结条款 了结的范围:仅限本次争议,还是包含未知损害、后遗症 范围写得越宽,事后主张的空间越小
病历与资料 是否约定病历资料已交付、复制完毕 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适用事实相关
保密条款 保密对象、范围、例外情形 与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隐私保护相对应
付款与违约 付款期限、方式、逾期处理 决定协议能否实际履行
争议解决 履行争议的处理方式 明确发生履行纠纷时的处理路径

建议把协议草稿与病历、费用票据放在一起对照阅读:协议里写到的事实,能否在病历中找到对应记载;协议里列出的每一笔费用,是否有收款凭证支撑。核对顺序上,可以先看主体和事实表述,再看项目与金额,最后看了一次性了结和付款条款,这样更容易发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四、赔偿项目的计算口径与费用边界

医疗费的计算有明确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与协议审查直接相关的内容:其一,医疗费以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确定,对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也可以一并赔偿。调解协议在约定“后续治疗费自理”或“一次性包含后续治疗”时,建议先确认是否存在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持的必然发生费用,避免把不确定的支出提前固定成确定数额。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在同一司法解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中有对应口径,例如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这些是诉讼中的计算规则,调解协议虽非判决,但在核对项目是否漏算、数额是否明显偏离时可以作为参照。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协商确定的事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相关金额需要向实际承办机构另行核对。

五、进入调解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自己看清事实,也便于向他人说明情况:

  1. 主体与关系材料:患者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或授权材料、医疗机构名称与科室信息。
  2. 病历资料: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与影像报告,按时间顺序排列,注明取得日期和来源。
  3. 费用凭证: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
  4. 沟通记录: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转诊记录及其他书面沟通材料。
  5. 损失材料:误工证明、护理情况、交通支出等与具体时间段对应的凭证。
  6. 协议草稿:现有调解方案文本,以及此前收到的任何书面答复。

材料整理的目的是让“事实—凭证—协议条款”三者能够对上,而不是增加程序负担。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医疗纠纷调解中真正需要谨慎对待的,往往是协议里那几句概括性表述:责任怎么写、项目列了哪些、后续治疗怎么处理、一次性了结覆盖到哪一步。带着病历、费用凭证和协议草稿做一次条款核对,再决定是否签字,是较为稳妥的做法;如有需要,可拨打 4009003957 说明情况、预约咨询。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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