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围绕上述责任构成,事发记录、医疗资料与管理线索可以分别对应损害发生经过、损害后果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与过错情况。建议在事发后及时保存现场照片、监控、报警或就诊记录,并核对动物登记、免疫及日常管理方面的材料,注明取得时间和来源。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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