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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律师线上咨询:提交材料如何确保完整

线上咨询侵权纠纷,材料是否完整可以围绕一条主线自查:每一份材料能否对应一个具体的证明对象,并且能说明它从哪里来、何时取得、原始状态如何。实际操作中,先确定侵权类型和拟主张的责任主体,再把材料按“主体关系—加害行为与过错—损害与费用—因果与程序经过”四组归位,最后逐份标注来源与时间。

线上咨询侵权纠纷,材料是否完整可以围绕一条主线自查:每一份材料能否对应一个具体的证明对象,并且能说明它从哪里来、何时取得、原始状态如何。实际操作中,先确定侵权类型和拟主张的责任主体,再把材料按“主体关系—加害行为与过错—损害与费用—因果与程序经过”四组归位,最后逐份标注来源与时间。涉及网络侵权的,法律对通知内容另有明确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一并准备。需要梳理材料缺口或确认提交方式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证明对象,再判断材料是否齐全

材料完整性的判断标准,是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形成对应关系。数量多并不等于完整;一份材料如果能同时说明时间、主体、行为和结果,信息密度往往高于多份内容重复的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依照这一规定,侵权咨询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以归入四组:行为人对谁实施了什么行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被侵权人产生了哪些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如何关联。每一组都应有对应材料,缺哪一组,线上沟通时就容易出现“事实说了但拿不出东西”的情况。

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也会影响责任范围。同一条文体系中的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现场记录、沟通记录、警示提示照片,既可能用于说明对方过错,也可能用于回应自身过错的抗辩,提交时按事件经过排列,比按文件类型堆放更便于核对。

建议的归组方式如下,每一项都标注“这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材料组 可核对的证明对象 提交时的标注建议
主体与关系材料 双方身份、合同或服务关系、账号归属 姓名或名称、证件或登记信息、与事件的对应关系
行为与过错材料 加害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对方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取得时间、原始载体、现场或页面的完整上下文
损害与费用材料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治疗与修复支出 项目、发生日期、支付主体、原始凭证
因果与经过材料 事件发展顺序、交涉过程、已启动的程序 日期、送达或签收信息、附件清单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检查空缺,属于整理方法的建议,不构成任何提交义务或法定顺序。

二、不同侵权类型的材料差异

同一套归组框架下,不同类型的侵权对材料的要求不同,线上咨询时应先把类型说清楚,再提交对应材料。

网络侵权类咨询,重点在通知与平台处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已经发出通知的,提交材料时可以把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执一并归入“程序经过”组,用于核对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尚未发出通知的,则应先把侵权页面、发布账号、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线索整理成初步证据。同一体系中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平台沟通的记录、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可以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状态。

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类咨询,重点在诊疗资料与费用凭证的连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线上咨询时如果手里只有出院小结,材料就存在明显空缺,可以按就诊时间顺序补齐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医嘱、手术或处置记录、费用清单与复诊资料。资料显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一规定说明病历材料的取得过程本身需要留痕:何时提出查阅复制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提出、对方如何答复,都建议单独保存,因为这关系到后续能否说明病历资料是否完整。

产品责任与公共场所受伤类咨询,重点在现场状态与产品状态。可以保留产品本体或使用后的状态、包装标签、购买凭证、使用说明、现场影像、检测或维修资料;公共场所受伤则记录场所位置、设施状态、警示提示、与管理人员的沟通、监控线索。这类材料的特点是随时间流失,提交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位置和拍摄人,比单纯提交图片更有核对价值。

三、电子材料和费用材料的标注方法

线上咨询提交的材料以电子文件为主,完整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标注是否到位。建议每份电子材料补齐四项信息:原始载体(哪部手机、哪个账号、哪个设备)、完整上下文(页面上下方内容、聊天前后文、邮件正文与附件)、时间(拍摄时间、发布时间、发送时间)、保存来源(自行截取、平台导出、对方提供)。只提交裁剪后的截图,往往无法核对发布主体和完整语义,补交时反而增加沟通轮次。

费用材料容易重复也容易遗漏。建议为每笔费用标注项目、发生日期、支付主体、原始凭证和对应的事件或医疗记录,使一笔费用只出现一次,并能在票据、清单和病历之间互相对应。同一笔支出如果既有支付记录又有发票,两份材料标注同一编号即可,不必重复描述。

四、提交前的核对顺序与咨询阶段的工作范围

提交前可以按以下顺序过一遍:先核对主体,确认材料上的姓名或名称与拟主张的对象一致;再核对期间,把事件发生、发现损害、就医或修复、与对方交涉、已启动程序的日期按时间轴排列,不同程序的日期本来就可以不同,重点是同一事项的日期能够互相印证;然后核对原件来源,标明哪些是原始文件、哪些是转述或整理;最后核对数额,让清单总额与凭证逐笔对应。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目的是让线上沟通时能够快速定位材料,不产生法定的先后义务。

线上咨询阶段通常完成的是事实梳理、材料缺口提示和后续步骤说明。代为发出通知、代为调取病历资料、代为与平台或经营者交涉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第三方费用依受理机构通知缴纳,具体金额需在相应程序中核实。

材料准备得是否完整,最终要看能否支撑你所主张的每一个事实环节。文件分散、时间不清、来源不明的地方,建议在咨询前先做一次归组和标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上门前建议先电话确认;材料梳理与提交方式可拨打4009003957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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