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面积与补偿协议面积不一致,委托律师前建议先核“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及其附图、面积计算资料”,再回溯协议中面积条款的原始测绘或评估依据。先核这一份,是因为补偿决定通常直接引用评估查勘成果,而协议面积可能指被征收房屋面积,也可能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二者口径未必相同。核对的第一步不是比较数字大小,而是确认两份面积是否针对同一房屋、同一测量对象和同一计算口径。
先分清两份面积各自指向什么
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可能记载不同对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订立;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因此,补偿决定中的面积可能是被征收房屋面积,也可能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协议面积同样要先看条款指向。
建议把两份文件中的面积分别标注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具体口径,再判断差异是否属于同一维度。不同房屋、不同口径的面积本身不当然构成矛盾,需要进一步核对形成记录。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记录要素
从材料整理角度,可按以下顺序核对,这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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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核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实地查勘记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该条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核对时可看记录有无估价师查勘、有无影像附件、有无三方签章,以及拒绝签章时有无见证和评估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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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核协议面积的原始来源。协议中的面积条款应对应到具体的测绘成果、评估报告附件或协议附图。若协议面积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调取该调换房屋的测绘记录,不宜直接拿被征收房屋的查勘面积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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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排比对同一维度。可列一张简表,分别记录:面积指向、记录名称与形成时间、查勘或测绘主体、计算规则、附图与计算表、签字盖章情况、原件或档案复制件来源。表格的作用是让差异落在具体记录上,而不是只比较两个汇总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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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评估考虑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面积是评估因素之一,但需与区位、用途、结构等一并核对,不能仅凭面积差直接推导补偿结论。
委托前可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委托前可准备:补偿决定书及送达材料、补偿协议及附件、实地查勘记录、评估报告、面积计算表和附图、房屋权属或建房审批材料、与征收部门沟通的记录。材料建议保留原件或注明来源的复制件,并对同一事项标注形成时间,便于律师判断差异出现在查勘、评估还是协议签订环节。长沙当地测绘成果查阅、征收补偿档案调取的具体窗口和材料,本次资料未覆盖,需向当地征收部门另行核实。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拟议工作范围是否纳入、如何计费;测绘、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项目和承担方式以书面约定及实际票据为准。诉讼费的交纳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依据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及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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