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集体土地征收中遇到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上的地块名称不一致,建议先核对权属登记材料(承包经营权证及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地块四至、面积、位置),再拿承包合同逐项比对,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不是同一块地。这样安排的原因是:征收补偿登记环节要求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凭证是登记机关记载权利归属的载体;承包合同则用来解释承包关系的来源、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合同约定地块的具体情况。两者名称对不上时,核心工作是证明“同一地块”,并非简单认定哪一份“作废”。
一、补偿登记以权属证明材料为主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同一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据此,在补偿登记阶段,先核对登记凭证上记载的地块信息,便于判断以何种权利外观进入登记程序;承包合同可以用来印证承包事实和地块指认,两者相互配合。如果只凭合同名称主张权利,登记机关仍需核对登记簿;如果只看证书而不核对合同,又可能遗漏承包关系的实际变动情况。
二、核对时比对的具体项目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张表上逐项对照,重点包括:
- 地块四至与具体位置:核对东、南、西、北边界及坐落描述,使名称差异不影响地块识别;
- 面积:核对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是否一致,差异较大的需查明原因;
- 发包方与承包方:核对主体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村组调整、户内成员变动等情况;
- 承包期限与用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关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核对合同记载的期限、用途与登记信息是否衔接;
- 名称差异的来源:区分是村组地名习惯叫法不同、行政区划或地块编号调整,还是登记时填写有误。
名称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权利归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两份材料能否指向同一地块、同一承包关系。核对可以帮助把“名称不同”转化为“同一性说明”,为补偿登记和协商提供事实基础。
三、名称不一致时的处理准备
建议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登记簿记载,取得地块坐落、面积、四至的书面信息;同时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名称差异的由来,必要时请其就地块同一性出具书面说明。征收公告期内,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名称不一致影响补偿登记或补偿对象认定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并提交合同、登记材料、发包方说明等供核对。
是否就材料同一性、补偿登记异议或后续协商委托律师,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委托前建议备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查询结果、发包方说明及征收公告等材料,便于律师判断争议焦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说明:本文依据全国性法律规则整理,具体征收项目的公告期限、登记安排以当地发布的征收公告和登记机构记载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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