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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恒略律师成功辩护涉嫌职务侵占案,助当事人获不予批捕并成功取保

案件简述: 赵某 化名 与妻子刘某于2017年结婚。赵某的岳父刘某1原经营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该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2 刘某之兄 与王某 刘某之嫂 ,实为典型家族企业。2019年前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拖欠员工工资百余万元,濒临倒闭。刘某1见女婿赵某曾成功经营家族中的一个小矿,便将A公司全部…

案件简述:

赵某(化名)与妻子刘某于2017年结婚。赵某的岳父刘某1原经营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2(刘某之兄)与王某(刘某之嫂),实为典型家族企业。2019年前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拖欠员工工资百余万元,濒临倒闭。刘某1见女婿赵某曾成功经营家族中的一个小矿,便将A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权交予赵某与刘某夫妻二人。(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赵某接手后,通过持续投入管理精力、对外拆借120万元资金垫付经营费用,逐步使企业恢复经营,实现扭亏为盈。然而,2025年后赵某与刘某夫妻关系恶化,赵某提起离婚诉讼。在此背景下,刘某1、刘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26年3月,赵某被刑事拘留。

律师助力:精准研判案件性质,锁定辩护核心

恒

恒略律所冷德武律师和朱桂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赵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恒略律师敏锐发现,本案核心并非刑事犯罪,而是加速企业内部经济纠纷被“恶意形刑事化”。

恒略律师初步研判认为:

1.A公司系典型家族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族财产高度混同,家族成员(包括刘某1、李某、刘某2、王某刘某等)均可自由支取公司资金,无需严格审批手续,这是家族成员长期约定俗成的做法。

2.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本质上是家族企业内部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3.报案人系因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而心怀怨恨,故意歪曲事实、利用刑事手段泄私愤,涉嫌诬告陷害。

基于上述研判,两位律师迅速拟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申请,并提出如下核心辩护意见:

(一)赵某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使用资金必须违背单位意志。本案中,赵某向案外人吴某转款期间,其妻子刘某亦有向吴某转款及接收还款的行为,该事实已由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可见,赵某的行为系与刘某作为企业实际经营人的共同合意,属于正常的经营决策,并未违背A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意志。

(二)赵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

赵某以个人账户收取120余万元矿石尾渣货款,系因买受人无开票需求,为帮助企业合理避税、降低经营成本,所收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经营;

2020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赵某向亲属借款130万元垫付员工工资,充分证明其无非法占有意图;

关于34万元公转私款项,因时间久远流水繁杂,企业会计全程负责财务工作,调取财务微信群记录即可查明用途。

(三)本案系恶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A有限责任公司系典型家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族财产高度混同,家族成员刘某1、刘某2、李某等均可自由支取公司资金。刘某1个人通过公司账户累计支取数百万元,家族经营的B国际酒店从公司划转300余万元,为刘某1购置5辆汽车、为刘某夫妇购置2套房屋等,各方此前均无异议。

赵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刘某1等人故意歪曲事实,单独将赵某的资金使用行为拔高为刑事犯罪,属于典型的司法恣意行为,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辩护成果:检察院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采纳了冷德武、朱桂颖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赵某重获人身自由。

本案的良好结果,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律师坚守刑民边界、精准论证法律适用,成功避免民事纠纷被错误刑事追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恒略说法:

法律的本质在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 是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核心是“不该捕的坚决不捕”。

不少嫌疑人家属在焦虑之下,往往不信法律却更信关系,盲目托关系、走门路,反而耽误最佳时机。与其慌乱失措、病急乱投医,不如坚守法治底线,依靠专业力量,通过合法途径全力维护自身及家人的正当权益。若您或家人正遭遇此类困境,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借助专业法律服务尽早开展有效辩护,为争取自由与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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