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议天津企业在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线上咨询前,核对拟提交材料是否为实现咨询目的所必要,并确认沟通范围与信息处理规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7日。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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