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此,天津商标侵权律师在咨询中核查权利状态与标识使用时,首先应当依据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确认争议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核查权利状态时,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建议权利人或被控侵权方核对注册商标证书记载的核准标识、核定商品、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并留存实际使用的时间、载体和商品交易记录。
出处: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版本:2019-04-23第四次修正,2019-11-01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转载,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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