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六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该条同时明确,上述事项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义务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对象是社会公众。
适用时需注意,第三十二条列举的是“公司登记事项”,并非公司自行公示的全部信息。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对应“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发起人”,两者应分别表述,不宜混同。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链接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文本: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建议核对营业执照及登记机关公示页面,逐项比对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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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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