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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咨询:调解不成还能走哪些程序?

调解不成后,患者一方可以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起诉阶段要核对四类对象:原告是否为患者本人或者死亡患者的近亲属;被告是否应指向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过错是否有病历等材料对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是否有票据和证明支持。

调解不成后,患者一方可以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起诉阶段要核对四类对象:原告是否为患者本人或者死亡患者的近亲属;被告是否应指向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过错是否有病历等材料对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是否有票据和证明支持。在北京咨询医疗事故纠纷时,建议先把调解阶段材料和医疗材料按同一事项分开整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调解后的诉讼准备作进一步沟通。

一、调解不成后的程序入口: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患者本人起诉的,原告主体通常较为直接;患者死亡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时,需要核对亲属关系材料。

医疗场景中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一方起诉时,通常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是否存在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要结合具体诊疗事实核对。调解未达成协议后,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起诉;调解协议是否包含放弃权利、履行条件等内容,需看协议原文,并据此核对诉讼请求范围。

二、起诉前建议固定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历资料是核对诊疗过程、知情同意和过错线索的基础材料。建议按住院次数、时间顺序和科室分组整理,调解记录则单独按日期、签署主体和调解事项分组,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混为同一事实。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的整理方式
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诊疗经过、告知与同意情况、过错线索 按住院次数和时间顺序分组,保留原件来源和复制时间
调解记录、调解协议 调解未成的经过、已提出的请求、协议是否附条件 按日期和签署主体单独整理,核对协议原文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医疗费数额及与实际治疗对应关系 与病历、诊断证明逐项对应,标注费用期间
诊断证明、伤残等级及定残日期材料 损害后果、残疾赔偿金计算基础 与病历中的诊断、治疗经过对应核对
身份及亲属关系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尤其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范围 按户别、亲属关系分别核对

过错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属于法定的过错推定事由,是否存在,需要结合病历资料、资料提交情况和具体诊疗行为核对。另据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文可以作为核对告知同意和诊疗过错线索的依据。

三、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起诉时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需要把损害后果和费用项目分别对应到证据。医疗费方面,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要结合票据、病历、伤残材料和统计标准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方具体数额,不宜给出固定金额。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的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共同侵权,需要结合具体诊疗事实和责任主体核对;起诉时只列部分主体,或者考虑放弃对部分主体的请求,都会涉及诉讼主体和请求范围的安排。

五、咨询律师时的费用边界与材料准备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给出固定报价或统一金额。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核对具体项目和通知。咨询时可以携带调解记录或协议、病历复制件、费用票据、诊断证明、伤残材料以及身份和亲属关系材料,分别说明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对应事项,便于核对起诉主体、请求项目和证据缺口。

调解不成后的后续程序,重点是把调解阶段材料与医疗材料对应起来,核对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过错线索、损害后果、损失票据和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病历原件来源、费用票据和伤残材料之间如有日期或主体差异,建议分别标注并核对,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混为同一事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就起诉准备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

本文引用的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转载页: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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