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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网络言论取证要注意什么

网络言论取证,关键是把“谁、在哪个平台、用哪个账号、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传播到什么程度”固定成可以反复核对、可以直接提交的材料,并且要为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准备好两类东西: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线上咨询通常也从这两类材料入手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网络言论取证,关键是把“谁、在哪个平台、用哪个账号、在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传播到什么程度”固定成可以反复核对、可以直接提交的材料,并且要为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准备好两类东西: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线上咨询通常也从这两类材料入手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操作顺序而言,建议先把原始页面、链接和发布状态保存下来,再考虑与发布者沟通或向平台投诉,因为帖子一旦被删除或修改,事后很难还原当时的内容和传播情况。

一、取证要固定的是“五个要素”,不能只截一句难听的话

名誉权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言论指向谁、内容是否失实、有没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围绕这个焦点,取证时建议按以下要素分组保存,每组材料说明它能核对什么:

要素 建议保存的内容 能核对的问题
发布主体 账号主页、昵称与ID、简介、认证信息、头像 言论出自哪个账号,账号是否可指向特定主体
内容本身 完整页面截图、上下文前后文、同一条内容的录屏 言论的完整表述与语境,是否被截取片段
时间 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截图或录屏时的系统时间 发布、扩散、删除的时间顺序
传播范围 阅读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被搬运到的其他平台 传播广度与影响范围
损害线索 他人告知、询问、合作中断的沟通记录 社会评价受影响的具体表现

同一份材料建议同时保留“原始载体”和“导出副本”:原始载体指仍然可以在手机上打开、可以看到链接和页面状态的账号界面;导出副本指截图、录屏、网页另存。只保存一张裁剪过的截图,往往无法说明页面来自哪个网址、由谁发布、何时发布。

二、通知平台这一步,证据有明确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删除机制作了规定,原文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转载文本)

这条规定直接决定取证的重点:

第一,通知不是一句“请删除侵权内容”就够,需要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一般要能让平台看明白:具体是哪一条内容、哪一段表述、为什么认为自己被指向、为什么认为内容失实或使用了侮辱性表述。取证时把这几层对应起来,通知被处理的效率才可预期。

第二,通知要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个人通常需要准备身份证件,企业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及联系人信息;如果是代他人或代公司主张权利,还需要能说明授权关系的材料。平台对身份材料的具体格式要求各有不同,提交前建议以该平台当时公示的投诉指引为准,这部分内容需要另行核对。

第三,条文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通知里的表述应限于自己能够用材料支撑的部分,把推测写成确定事实,会给自己增加负担。

三、取证要卡住“两个时间点”,对应损害扩大部分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限定在“损害的扩大部分”。这一限定提示取证时留存两组数据:发出通知之前内容的传播状态,以及通知之后、平台处理之前内容是否仍在传播、数据是否继续增长。建议保存通知的发送记录、平台回执或受理编号、平台答复,以及处理前后的页面状态。这些材料既能核对平台是否及时处置,也能核对传播量的变化过程。

四、发布者与传播者要分开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版本与出处)

按这两条的适用范围,取证时可以把三类主体分开整理:原始发布者、二次搬运或转发的账号、平台。对原始发布者,重点在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转发账号,重点在其添加的评论和扩散行为;对平台,重点在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收到通知后的处置情况。匿名账号的情况下,账号能否指向特定主体需要进一步核实,通常要结合账号发布的其他内容、关联账号、被提及的关系线索综合判断,不宜仅凭昵称认定。

五、消费场景下的一条补充依据

如果争议言论发生在消费或经营场景中,例如经营者公开贬损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该条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权利,主张的责任形式以该条列明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为限。取证时相应要补充消费关系凭证,例如订单、支付记录、服务合同,用以说明双方的身份关系。

六、几种常见的取证瑕疵

  • 只截取评论中最激烈的一句,没有保留前后文,对方容易主张断章取义;
  • 截图里没有网址、账号名和时间,无法说明内容来源;
  • 只保存图片,没有保存可点击的原始链接,内容删除后无法回溯;
  • 把评论区的他人留言与发布者的言论混在一起,主体对应不上;
  • 只保存了对己方有利的部分,传播数据、后续更正或道歉没有一并留存。

是否需要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增强材料的证明力,属于具体案件中的判断,本文资料未涉及相应规则与费用标准,建议结合内容的重要程度另行核对,并与律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七、线上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咨询时把材料按“链接与页面—账号信息—传播数据—通知与平台答复—损害线索”五组归档,标注每份材料的取得时间,可以帮助律师快速判断言论的指向性、传播范围和通知是否已经发出。涉及委托范围、律师服务费以及公证等第三方费用,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金额以书面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网络言论处于随时可能被删除、修改的状态,先固定、后交涉是较为稳妥的顺序;平台投诉指引、账号实名信息的调取条件等事项,需要结合具体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实。就上述材料的整理思路、通知内容的表述和后续处理方式,可拨打4009003957进行线上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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