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本次资料提供的是上述民法典条文,未提供河北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举证的地方性规范、赔偿标准以及证据清单类指引;对于事发记录、医疗资料、损失票据的具体举证要求与证明目的,目前没有可以直接核对的条文依据,因此不作推断。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核对事发日期、就诊机构、病历资料与实际支出票据的原件,并与上述赔偿项目逐项对照;如果涉及河北省地方标准的计算,可以另行核对当地现行规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由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提供)。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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