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能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如何确定,取决于感染发生前后的诊疗行为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该过错对感染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并不取决于“术后感染”这一结果本身。民法典对医疗损害采过错责任,因此这类纠纷要核对的对象是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程与护理记录、检验和病理报告、术前告知与知情同意材料以及医药费票据;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规定“过错参与度”的比例档次,具体原因力判断通常要结合病历材料与鉴定意见,本次资料未涵盖鉴定规则,相关分级标准需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在材料梳理阶段协助比对上述文件。
一、责任基础:看诊疗过错,不看感染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条合起来看,医疗损害责任的落脚点是过错。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里的“当时”指诊疗行为发生的时点,参照的是彼时的诊疗规范与医疗条件,而不宜用事后回顾的眼光替代。术后感染可能与患者自身基础状况、手术类型与部位、围手术期管理等多种因素相关,仅凭感染这一结果,既不能直接得出医院有过错,也不能当然排除医院有过错。需要回到具体环节逐项核对:术前评估是否充分、术中操作与无菌管理是否符合规范、术后观察与感染征象的处理是否及时。
这也是此类纠纷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不同之处: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之间通常存在多种因素交织,过错判断必须落到具体的诊疗节点上。
二、术前是否说明感染风险,属于独立审查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属于该条列举的“需要实施手术”的情形,感染风险如属于应当具体说明的医疗风险,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构成独立的审查内容,与手术操作本身是否符合规范是两个问题。核对时,可以比对知情同意材料的签署时间、签字人与患者关系、告知内容与实际实施的手术是否一致;存在替代治疗方案的,还可以核对材料中是否载明替代方案及未采用的理由。需要注意,该条第二款以“造成患者损害”为赔偿前提,告知瑕疵本身并不当然等于赔偿责任,仍需回到损害与原因力的判断上。
三、三种情形下推定过错,病历成为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三项并列情形一旦成立,医疗机构将面临过错推定,需自行举证推翻。对术后感染纠纷而言,第二项、第三项直接指向病历,因此病历的完整性、取得过程和保管链条本身就是要核对的对象,而不仅是记录内容。与之衔接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实务中可以留意的核对点包括:病历各部分的记载时间是否连贯、术后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对同一时段的描述是否一致、检验报告的采样与出具时间能否对应、复制件的页码与原件是否连续。这些属于材料层面的比对建议,用于帮助判断记载是否完整,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结论性评价。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纠纷处理中对外提供材料时,对隐私信息的处理也需一并考虑。
四、过错参与度:条文没有比例表
标题所问的“过错参与度怎么认定”,需要区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责任是否成立:依据上述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判断有无过错,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判断是否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第二层是责任范围:在过错成立的前提下,该过错对感染后果的原因力有多大。
民法典条文本身并未出现“过错参与度”这一表述,也没有规定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之类的比例档次。这意味着参与度不是可以直接从法条中查出的数值,而是需要结合病历材料、诊疗规范和鉴定意见作出的事实判断。本次资料未包含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依据,鉴定事项范围、分级方法与采信规则需另行核对,本文不对具体比例作任何推定。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把握的是:参与度讨论的前提是过错已经能够被证据支撑;如果连过错都无法认定,讨论比例没有意义。因此材料准备的重心应放在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对应关系上,而不是预先估算一个百分比。
五、赔偿范围与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该条明确了医疗费的确定依据、数额计算时点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同时把治疗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异议举证责任分配给赔偿义务人。同解释第一条还界定了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六、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问题 |
|---|---|
| 住院志、手术及麻醉记录 | 手术过程、术中所见、用药与操作是否符合记载 |
| 医嘱单、护理记录 | 术后观察频次、感染征象出现后的处理是否及时 |
| 检验报告、病理资料 | 感染相关指标的采样与出具时间能否前后衔接 |
| 术前谈话记录、知情同意书 | 是否说明感染风险与替代方案,签署是否规范 |
| 医药费、住院费票据 | 医疗费数额及与病历、诊断证明的对应关系 |
| 病历复制件与取得记录 | 病历是否完整、各部分记载是否连贯 |
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把“医院有没有过错”这个抽象问题拆成可核对的具体事项,各项之间可以交叉印证。建议按术前、术中、术后、费用四个时间段分组整理,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与原件来源保持一致,便于后续比对。
七、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份简要事实经过,注明手术时间、感染发现时间、主要处理措施和目前状态,再附上上述材料的目录。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充,可以与律所沟通确认。委托律师属于可选事项,是否委托、委托范围包括哪些工作(例如材料梳理、鉴定环节的参与、诉讼代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相关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出现紧急医疗情况的,应先行就医,不宜因纠纷处理延误治疗。
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尚待核对的材料集中在病历完整性与诊疗节点的时间对应上,过错参与度的判断也有赖于鉴定环节的推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整理与后续处理提供咨询。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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