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网络诽谤,是否需要请律师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当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准备走哪条路径。如果现阶段的目标是尽快制止传播,法律明确赋予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通知要件和平台责任有《民法典》依据;具备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先自行准备通知材料。如果准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正在考虑刑事自诉,则涉及证据标准、程序条件和请求基础,建议先向律师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需要先核对的对象包括:侵权内容的具体链接和发布主体、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的处理反馈,以及你考虑的是投诉止损还是自诉追责。
一、网络诽谤中的“投诉”,对应的是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诽谤维权中常说的“投诉”,在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范围内,主要指依据《民法典》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它与向行政机关举报、提起刑事自诉属于不同程序,后两者的条件和期限需要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是网络侵权责任的基础: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以及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网络诽谤而言,权利人可以先明确侵权内容对应的发布账号、具体链接和传播情况,再判断是向平台发通知,还是进一步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规则作了完整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条件。第一,通知主体是权利人,通知中要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二,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不能只写“请删除”而不说明侵权内容和依据。第三,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采取哪一种,要结合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判断。第四,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通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投诉内容应当尽量准确,链接、截图、账号信息和侵权说明要能相互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同。核对平台责任时,需要区分平台是否收到合格通知、是否及时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
二、自诉取证与平台投诉怎么选:先看目标和程序条件
“自诉取证”和“投诉”并不是同一程序中的两个步骤。平台通知投诉的目标通常是制止当前传播、固定平台处理记录;刑事自诉涉及的是另一套程序,其立案条件、证据标准、告诉期限等,本次资料没有覆盖,不能据此判断某一具体情形能否提起自诉,也不能把平台投诉材料直接等同于刑事自诉证据。准备考虑自诉时,需要另行核对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
在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范围内,可以先按以下维度作区分:
| 比较维度 | 平台通知投诉 | 刑事自诉 |
|---|---|---|
| 主要目标 | 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传播 | 是否提起、是否符合条件,需另行核对刑事规范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本次资料未覆盖,不能作结论 |
| 启动方式 | 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 | 需核对刑事程序要求 |
| 关键材料 | 真实身份信息、侵权内容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及送达记录 | 需按刑事程序另行核对 |
| 可能后果 | 平台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需结合刑事规范判断 |
从实际操作看,如果当前目标是尽快阻止内容继续传播,平台通知投诉是资料中有明确依据的路径。准备通知时,可以把侵权内容的具体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截图或录屏、传播情况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整理成一份清单,使通知中的“初步证据”能够对应到具体内容。通知发出后,保留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和处理结果,便于后续核对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考虑刑事自诉,建议先把“是否达到自诉条件”和“证据是否达到相应程序要求”作为独立问题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平台投诉记录可以作为事实材料的一部分,但不能替代对刑事自诉条件的判断。本文不对具体情形是否构成诽谤罪、能否立案作结论。
三、请律师与否,看四项工作能否自行完成
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可以从工作内容而不是从“案子大小”判断。网络诽谤维权通常涉及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通知要件核对。通知要包含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自行处理时,需要核对通知对象是否为正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链接是否具体、初步证据能否说明侵权内容。如果通知缺少这些内容,平台可能难以判断,后续主张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会缺少基础。
第二,证据固定。建议保存侵权内容的原始链接、发布账号主页、发布时间、连续传播记录、截图或录屏,以及通知发送和平台反馈记录。整理时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链接和内容要能相互对应。证据固定建议服务于两个目的:一是说明侵权内容客观存在,二是说明平台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这里说的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刑事自诉的法定证据标准。
第三,平台反馈跟踪。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可以核对平台是否转送、是否删除或屏蔽、是否说明处理结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扩大部分”的范围需要结合通知时间、内容存续时间和损害变化核对,不能仅凭投诉动作推定全部损失都由平台承担。
第四,后续诉讼。如果准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需要进一步核对被告主体、侵权内容与损害之间的对应关系、平台责任范围以及请求基础。此阶段涉及诉讼材料、证据组织和程序安排,是否委托律师可以根据自身时间和材料准备能力判断。律师服务费需与律所根据程序阶段、工作范围书面确认;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规定另行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四、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梳理事实,不写成法定必交材料,也不表示满足刑事自诉的证明标准:
- 权利人身份信息:用于核对通知主体和后续程序中的主体资格。
- 侵权内容的具体链接、截图或录屏:用于定位内容,避免只保存图片而无法对应原网页。
- 发布账号主页、发布时间、修改记录:用于说明发布主体和内容存续情况。
- 传播情况材料:如阅读、转发、评论数量等,用于说明影响范围,具体证明作用需结合案情核对。
- 通知文本及发送记录、平台回执:用于核对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 损害后果材料:如社会评价降低、业务影响等,需具体核对与侵权内容的关联。
- 如考虑诉讼:被告身份线索、平台主体信息、损失计算依据等,需进一步核对取得方式和证明目的。
五、几个需要避免的误区
第一,只截图不保存链接和原始载体,后续难以说明截图对应哪一条内容、何时发布。第二,通知只写要求删除,没有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不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内容的要求。第三,认为平台删除内容就等于责任终结;如果主张赔偿,仍需核对侵权主体、损害后果和平台责任条件。第四,滥用通知。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把平台投诉和刑事自诉混为一谈。平台投诉有《民法典》上的通知规则依据,刑事自诉的条件和证据标准需要另行核对。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维权,可以先从“固定内容、核对通知要件、跟踪平台处理”做起;是否请律师,取决于你是否准备进入诉讼、是否需要主张平台连带责任,以及是否考虑刑事自诉。如果准备进一步核对自诉条件、证据材料和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具体材料确认下一步安排。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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