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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现场证据不足时怎么补救

现场证据不足时,处理路径取决于事故认定处在哪个程序节点。

现场证据不足时,处理路径取决于事故认定处在哪个程序节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因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当事人来说,可做的工作集中在三处:向办案单位提交可核查的线索材料,核对中止认定是否书面告知,收到文书后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并在告知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申请复核。需要结合文书核对期限和证据材料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认“证据不足”对应哪一类文书和哪一个时限

第六十八条解决的是认定时限问题。它适用的前提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原因限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程序上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这里需要核对的对象很具体:是否收到书面中止告知,中止由哪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从何时起算,中止期满后五日内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中止认定不直接产生责任结论,它改变的是认定时限的计算方式。

事故证明适用于另一种情形。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认定书与事故证明是两类文书,核对时先看文书名称和载明内容,再判断下一步针对什么提出异议。

还需要注意,第六十八条后段明确,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应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证据不足并不当然意味着不出文书,也不当然等于无法划分责任。交管部门会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作出相应处理,当事人要核对的是文书类型、证据基础和程序告知是否完整。

二、把可核查的线索材料提交给办案单位

现场已经变动时,补救的重点是提供可以核查的线索,帮助办案单位还原时间、地点、接触点、行驶方向、信号灯状态和车辆姿态。建议整理的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和车辆位置照片、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周边监控探头位置及归属单位、目击者联系方式、报警和急救记录、车辆维修记录、保险报案记录、导航轨迹、天气和照明情况记录。每项材料说明其来源、形成时间、保管方式以及可以证明的具体事实,避免只提交截图或转述。

提交线索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提交记录,写明提交日期、接收单位和材料清单。这一做法便于后续核对办案单位是否调取、是否采信以及文书是否载明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可以按“现场位置—车辆接触—行驶状态—信号灯或标志—人员伤情—事后处置”分组,每组对应一个待核实事实。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第六十五条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途径:“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核对时可以对照第六十四条,看认定书是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文书只有责任结论、缺少证据与原因分析对应关系的,可以把这一点作为后续复核的具体理由之一。

三、收到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后,复核要落到“主要证据不足”

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认定书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文书后,先核对告知的复核期限和受理机关,再决定是否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的事实部分建议按“缺什么证据—该证据能证明什么—对基本事实或责任划分有什么影响”展开,避免只写对责任比例不服。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情形: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机关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维持原认定;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原认定。复核申请可以围绕“主要证据不足”具体指出:哪项关键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哪项已提交的线索没有在文书中体现,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之间存在什么矛盾,以及这些缺口如何影响责任划分。

收到事故证明的,复核审查依据第七十七条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因此,针对事故证明的复核,重点在于说明还有哪些具体线索可以调查、这些线索指向什么待查事实,以及为什么事故成因不属于无法查清。第七十八条规定,复核结论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四、涉及逃逸、破坏现场时的责任规则

现场证据不足如果与一方离开现场同时发生,需要单独核对逃逸和现场处置事实。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里的“第一款第二项”指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核对时可以把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否报警、是否救助伤者、是否留下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现场是否被改动等事实分别列出,再与上述规则对应。第六十条确定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逃逸、破坏现场等情形有专门的責任规则,适用时仍要回到具体行为和证据。

五、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用途
文书名称、制作日期、送达日期 区分认定书与事故证明,计算后续期限
中止认定的书面告知、批准机关、起算时间 核对第六十八条的适用和时限
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对照第六十四条看证据与结论是否对应
已提交线索的书面记录和材料清单 核对哪些线索已提交、文书是否回应
送达时告知的复核期限和受理机关 在告知期限内决定是否申请复核
对方逃逸、破坏现场或弃车离开的线索 对照第六十一条核对责任规则适用事实

现场证据不足时,可以先从文书类型、中止告知、证据材料和复核期限四个方面逐项核对,再决定提交线索、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提出复核的具体内容。涉及受伤人员抢救、关键证人无法接受调查的,还需核对中止原因是否消失以及五日内文书制作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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