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进入责任认定阶段后,委托律师能够查阅、核对的核心内容,是事故认定书本身应当载明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依法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因委托律师而改变。委托关系需要以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律师能否代为前往查阅、复制,还需向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授权文件和身份材料的具体要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认定阶段能查什么:先看认定书,再看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条规定决定了律师在责任认定阶段首先核对的对象。认定书是否完整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是否写清事故发生经过,是否列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明确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是否具备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都属于可以逐项对照的内容。认定书上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也属于形式核对事项。这些核对有助于判断认定书所载事实和理由是否具备继续分析的基础。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从这条规定看,查阅、复制、摘录权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权利内容是“查阅、复制、摘录”。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复制材料与认定书所列证据能否对应,核对其中是否夹有属于保密例外范围的内容。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一例外不因委托律师而排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据此,代理人在中止认定情形下可以接收书面告知,律师可以核对中止的原因、批准机关、期限以及后续处理安排。
需要区分的是,上述条文明确的是收到认定书后的查阅、复制、摘录权。认定书作出之前能获取哪些材料,条文没有给出统一结论,需结合受理机关的告知和具体程序核对,不宜直接套用第六十五条。
二、委托流程: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各自证明什么
委托律师处理责任认定阶段的事务,通常涉及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两类文件,它们证明的对象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合同解决的是委托关系是否成立、服务范围如何约定、费用如何计算;核对时可以看签约主体、签名盖章日期、服务事项和收费条款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律师对外可以代为处理哪些事项、权限到什么程度、期限多长。建议在代理事项和权限中写清是否包括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证据材料,是否包括接收中止认定等书面告知,以及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是条文明确要求的形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当事人委托律师协助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证据材料,属于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的事项;具体到某一处理机关是否接受律师单独前往、需要出示哪些身份和授权材料,属于受理机关操作要求,建议提前核对。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日期、主体可以不同,建议按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对应检查,避免把合同签约日与授权期限混为一谈。
三、按材料逐项核对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什么 | 核对用途 |
|---|---|---|
| 事故认定书 | 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制作日期与送达日期;是否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判断认定书形式与载明事项是否完整,确定后续分析的基础 |
| 证据材料复制件 | 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与认定书所列证据对应;是否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确定可以使用的材料范围,识别保密例外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 确认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项边界 |
| 委托合同 | 签约主体、签名盖章日期、服务范围、费用约定 | 确认委托关系成立与生效时间、服务边界 |
| 中止认定告知 | 是否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中止原因、批准机关、期限;原因消失后的处理安排 | 核对认定时间安排和后续步骤 |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各项材料的日期、主体和用途不同,建议围绕同一事故、同一当事人逐项对应,发现不一致时先记录差异,再向处理机关或者律所核对,不预设某一材料必然无效。
四、责任划分可以围绕哪些条件核对
责任认定阶段律师能够查阅的材料有限,但对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划分,可以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条件进行核对。
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律师可以将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与上述条件对照,核对认定书是否说明了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涉及逃逸或者破坏现场时是否说明了全部责任或者减轻与否的理由。这种核对以认定书和已复制材料为范围,不替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职权。
五、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委托律师的费用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建议在签约前把服务范围写清,例如是否包括责任认定阶段的材料查阅、复制、摘录协助,是否包括接收书面告知、整理材料清单,以及对应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可能发生的其他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承担方式需要逐项问清并写入书面约定。本文资料不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收费标准,也不说明具体报价,不宜按统一价格理解。
咨询前可以准备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已经复制或摘录的证据材料、拟委托事项清单、授权委托书草稿或者权限问题清单、委托合同条款问题清单。这些准备有助于对照现有材料核对事实和委托边界,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案件原件才能进行一般咨询。
责任认定阶段委托律师能查的范围,以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和收到认定书后依法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为主要内容,保密例外和受理机关对授权文件的要求需要另行核对。如对天津事故认定材料、授权委托书权限或者委托合同条款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核对。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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