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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咨询:退回清单与原交件不一致,补正材料先核对哪几项?

退回清单与原交件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同一批材料”的对应关系,再核对补正内容是否落在原鉴定事项范围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退回清单与原交件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同一批材料”的对应关系,再核对补正内容是否落在原鉴定事项范围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退回清单与原交件对不上,建议按这六项逐项比对,并同步核对委托主体、鉴定事项和交接记录,确认差异出在哪一层。

一、先核对名称、种类、数量三项

名称和种类决定清单上的材料是不是原交件里的那一份。建议把退回清单逐行列出的文书名称、材料类型,与原交件的目录、封面、骑缝或页码逐一对照,重点看清单写的是“病历”还是“出院记录”,是“影像片”还是“影像报告”,是“事故认定书”还是“复核结论”。名称相近的材料容易在交接环节混放。

数量核对要落到份数、页数、张数和影像件数。清单记三页、原交件装订五页,或者清单列两份、袋内只有一份,都属于需要当场记录的差异。数量差异可能来自抽取、复印、分袋或退件时未复原,先记录再判断原因。

二、再核对性状、保存状况与收到时间

性状和保存状况是退回清单最容易简写、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核对的要点包括:原件还是复印件、是否缺页、有无污损折角、字迹能否辨认、影像资料是否清晰可读、封装是否被拆动。清单写“原件一份”,袋内是复印件,这类差异会影响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要。

收到时间要与交接凭证对应。建议把交件回执、邮寄单、收件登记、经办人签收记录与清单上的收件日期排在一起看,确认清单记录的是哪一次交件、哪一次退件。同一事项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日期属于正常情况,关键是让每份材料能对应到具体交接节点。

三、核对委托主体、鉴定事项与补正用途

材料差异理清后,再核对委托主体和鉴定事项是否同一。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核对时可以确认:退回清单上的委托人与原交件的委托人是否一致,清单所列材料是否都落在原委托鉴定事项范围内。

补正用途决定接下来交什么。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据此,补正的方向是补齐影响受理和鉴定的材料,建议附一份逐项差异说明,列明退回清单项目、原交件情况、差异原因和本次补正内容。若补正涉及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或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第三十条将这两种情形列为可以补充鉴定的情形,并明确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如果退回主体是办案机关而不是鉴定机构,补正对象会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这种情形下,核对重点转为程序节点、补正文书和送达记录,与鉴定送检材料的六项核对分开处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及其他第三方费用宜分别书面确认,具体项目以委托合同和鉴定机构书面告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不作金额判断。

在北京准备交通事故理赔咨询材料时,可以把退回清单、原交件目录、交接回执和补正说明按上述顺序装订成一组,便于逐项说明差异。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要,最终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第十四条审查判断。

依据出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官方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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