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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驳回全部异议诉求,马茜文、宋美娜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错误执行财产205余万元

从“错误执行”到“执行回转”:马茜文、宋美娜律师助力执行程序回归法治轨道 案件简述:借贷纠纷牵出错误执行,财产返还起波澜 本案的源头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初,F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刚、李红梅、刘晴晴因借贷问题对簿公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错误追加刘刚的妻子…

从“错误执行”到“执行回转”:马茜文、宋美娜律师助力执行程序回归法治轨道

案件简述:借贷纠纷牵出错误执行,财产返还起波澜

本案的源头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初,F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刚、李红梅、刘晴晴因借贷问题对簿公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错误追加刘刚的妻子李红梅、女儿刘晴晴为被执行人。(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续,F 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楠,法院随之变更张楠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扣划刘晴晴名下房屋拍卖余款 2370670 元、银行存款 301877.5 元及 22542.96 元;扣划李红梅名下银行存款 26096.26 元,拍卖其持有的银行股权并向张楠发放全部拍卖款 1696320 元;还强制扣划了刘刚的收益类保险款项 1110560.55 元。

直至 2024 年8 月 19 日,案件出现关键转折。法院作出裁定书,撤销了此前追加李红梅、刘晴晴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由指定法院重新审查。同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异议人F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李红梅、刘晴晴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提出复议,后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上述复议请求。

基于此,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张楠返还已取得的属于李红梅的财产及孳息。然而,张楠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试图阻止财产返还,案件陷入新的争议。

异议人的诉求与核心理由

异议人张楠向法院提出两项核心请求:一是撤销(2024)辽 XXXX 执恢 XX4 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项内容;二是中止执行回转程序,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之诉审结且夫妻共同财产总额核算后再行处理。其主张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刘晴晴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实为刘刚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款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回转缺乏事实基础;

李红梅与刘刚的离婚协议涉嫌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异议人已提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之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尚未确定,执行回转条件未成就;

本案具有特殊性,李红梅名下被查封的房产长期出租,租金收益远超执行款孳息,且因法院长期未处置房产导致孳息增加,异议人不应返还孳息;

共同财产范围未明确,直接返还执行款可能导致后续财产分割无法平衡各方利益,异议人面临无法追偿的不可逆风险,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异议人张楠是否应当返还被执行人李红梅执行款人民币2057814.75元及孳息。

师代理攻坚:厘清事实边界,坚守法律底线

接到李红梅的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马茜文、宋美娜律师高度重视本案,立即投入到紧张的代理工作中,凭借专业素养搭建起坚实的维权防线,并提出代理意见。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财产归属清晰。李红梅名下房屋 2010 年已登记在册,2017 年的离婚协议是对该房产登记的追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形。李红梅是在离婚后才得知涉案借贷纠纷,无任何事前规避债务的行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应作为确定财产权利人的依据。

执行回转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执行回转是法院纠正自身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行为的合法程序,李红梅、刘晴晴既非原错误执行程序的责任主体,也未承接原被执行人的义务,此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身就违背合法性原则,现追加裁定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理应返还。

孳息返还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执行回转应包含已取得财产的孳息,张楠主张以租金折抵孳息及不承担孳息增加部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决:驳回异议请求,当事人成功维权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对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变更(2024)辽 XXXX 执恢 XX4 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内容,判令张楠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李红梅执行款人民币 2057814.61 元及孳息;

驳回异议人张楠的其他异议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被依法撤销后,针对李红梅、刘晴晴的执行行为应予以撤销,所执行款项应当返还。刘晴晴在取得涉案财产时年仅 3 岁,名下大额财产及存款应认定为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红梅应享有 50% 份额,张楠需按该份额返还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因此本院裁定张楠向李红梅返还相应的孳息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异议申请人主张其已经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之诉,并要求中止审理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恒略说法: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旨在纠正执行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包括:

一、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二、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存在明确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生效法律文书,但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或者不主动履行新执行依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

三、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依据,重新立案并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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