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供应商承诺函与合同反商业贿赂条款表述不同步的情况,建议先问的合规审查节点是“文件归属与义务对应”:先确认承诺函在合同文件中处于什么位置,两份文件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主体、同一行为范围和同一期间,再讨论条款内容是否需要修改。把这一层放在前面,是因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与“两份文件表述不一致”在法律上属于不同问题,如果混在一起核对,容易把文件之间的冲突当成条款漏洞来处理。
一、先核对文件归属,再比较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补充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该条列举了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六类事项的处理方式,例如其中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一条针对的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条文本身并未规定两份文件表述不一致时以哪一份为准。
因此,审查时可以先区分两个问题:承诺函是否被合同列为附件,或者是否通过援引、签署确认等方式并入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并入,它属于供应商单方作出的承诺,还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需要回到合同正文和签署页核对。这一点不确认,后续逐条比较两份文件就缺少共同的比较基准。
二、再比对条款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贿赂”列为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之一,该条第一项表述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条并明确“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按该条表述,廉洁承诺与保密承诺指向的行为并不相同。承诺函与合同条款如果把它们写在同一段或同一句里,比对时宜拆开处理,分别核对各自列举的行为、义务主体和存续期间。
三、可以按以下维度整理核对材料
| 核对项 | 核对什么 | 核对用途 |
|---|---|---|
| 签署主体 | 承诺函落款主体与合同供应商是否为同一法人或经授权主体 | 判断承诺对谁产生约束 |
| 文件位置 | 承诺函是否列为合同附件、是否被合同条款援引 | 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 |
| 行为清单 | 合同条款列举的行为与承诺函列举的行为是否一一对应 | 找出未覆盖项和表述差异项 |
| 义务期间 | 两份文件的生效、终止和存续期间 | 判断同期义务是否错位 |
| 后果条款 | 违约责任、解除条件、追偿表述是否指向同一项义务 | 判断违反时可援引的条款 |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归组比对,并保留合同原件、承诺函签署件及往来确认记录,以便说明差异出现在哪一版本、哪一时间点。
四、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企业合规方案律师咨询中,可以把工作范围拆开与律所协商,例如仅做承诺函与合同条款的比对、出具修改建议,或延伸到供应商准入与制度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通常分列,公开资料中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预估。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资料未包含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专门条文,本文只讨论文件与条款对应关系的审查顺序;供应商相关安排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相应后果,需另行核对对应规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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