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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行政诉讼律师咨询:两份处理文书指向不同事项时起诉材料怎么整理?

两份处理文书指向不同事项时,起诉材料整理的核心是“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单位分组”,而不是把两份文书放在同一个材料袋里一并提交。建议先分别确认每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文号、送达日期和所指向的具体事项,再为每份文书建立独立材料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分别与对应文书挂钩。

两份处理文书指向不同事项时,起诉材料整理的核心是“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单位分组”,而不是把两份文书放在同一个材料袋里一并提交。建议先分别确认每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文号、送达日期和所指向的具体事项,再为每份文书建立独立材料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分别与对应文书挂钩。两组材料之间如果存在事实或程序上的关联,可以在起诉状中另附说明,是否合并立案、能否一并审理,由法院在立案审查中依法判断。

先分组:一份文书对应一组材料

建议为每份处理文书建立单独的材料组,每组首页放一页目录,写明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送达日期、所涉事项和相对人。组内可以按“文书原件及复印件—送达凭证—该事项对应的申请或申报材料—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与依据—复议材料(如有)”的顺序排列。两份文书指向不同事项时,尤其要注意不能把两份文书的事实叙述混写成一段,也不宜用一份“情况说明”同时替代两组材料。

主体核对是分组的前提:两份文书的相对人是否同一、文书针对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同一,需要分别注明。送达凭证也建议分别归组,签收单、信封、邮寄查询记录、短信或平台送达截图各自对应到具体文书,便于后续核对每份文书的送达事实。具体起诉期限依文书性质和是否经过复议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覆盖一般起诉期限,不宜在材料中自行推算。

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对应关系

起诉状可以按事项分段:先列明每份被诉文书的基本信息,再分别提出针对该文书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按“文书一—事项一”“文书二—事项二”展开。证据清单建议采用“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对应文书”四栏,避免同一编号的证据同时指向两份不同文书。如果两份文书基于同一机关的不同程序环节作出,可以在起诉状中说明关联,并附一份分组对照表,供立案窗口快速辨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同时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材料存在欠缺时,法院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提交前按文书分组、把可能涉及的补正点预留在目录中,有助于在收到补正告知时快速对应到具体材料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提交前核对清单

核对项 建议核对内容 对材料整理的作用
文书基本信息 名称、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所涉事项 区分两份文书,避免同一组材料内混指
送达情况 签收人、签收日期、送达方式、凭证原件 分别对应每份文书的送达事实
前置申请材料 针对该事项提交的申请、申报、陈述申辩材料 说明该文书所处的程序环节
复议材料(如有) 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及送达凭证 与对应文书归入同一组
诉讼请求 每一项请求指向哪份文书、哪个事项 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一一对应
证据清单 编号、名称、证明对象、对应文书编号 便于立案审查和后续举证

提交时建议同时准备原件供核对、复印件按组装订,并保留法院接收起诉状时出具的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咨询律师前,可以先整理好两组材料目录和上述核对表,围绕“分别起诉还是说明关联后由法院判断”“诉讼请求如何分别表述”进行沟通;具体承办安排和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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