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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廊坊行政赔偿律师:赔偿申请所列经营损失与产权证明主体不同,需先区分哪两方证明对象?

这类赔偿申请要先区分两方:一是赔偿申请中列明经营损失的经营主体,二是产权证明记载的权利主体。两方的证明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经营主体证明经营损失的事实、数额以及该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产权主体证明房屋等财产的权属、权利范围及对应的财产损失。

这类赔偿申请要先区分两方:一是赔偿申请中列明经营损失的经营主体,二是产权证明记载的权利主体。两方的证明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经营主体证明经营损失的事实、数额以及该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产权主体证明房屋等财产的权属、权利范围及对应的财产损失。申请所列主体与产权证明主体不一致时,先核对两者之间的租赁、承包、授权经营或其他关系,再判断各项损失分别由哪一方主张。

一、两方各自的证明对象

主体 主要证明对象 常见核对材料
经营主体(实际经营者、承租人、承包人等) 实际经营事实、经营期间、经营损失数额,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租赁或承包合同、授权经营文件、账册、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订单与合同、停业期间记录
产权主体(产权证明记载的权利人) 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权属、权利范围、财产本身的损失 产权证明原件、权属范围附图、财产受损或拆除的材料

两方关注的重点不同:经营主体围绕“经营是否真实发生、损失是否实际产生”;产权主体围绕“权利是否归属该主体、财产损失是否对应其权利范围”。产权证明可以证明权属,不能单独证明经营损失;经营凭证可以证明经营情况,不能单独证明产权归属。

二、先区分主体的法律原因

行政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要回到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2023年9月1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进一步列明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申请将经营损失列在产权主体名下,或者仅凭产权证明主张经营损失,都会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环节出现证明对象错位。先区分两方,是为了让每一项损失都有对应的主张主体和证据来源。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1. 核对主体关系:比对赔偿申请所列主体、产权证明记载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查看租赁合同、承包协议、授权经营文件等,确认两方是同一主体还是不同主体。
  2. 核对经营期间与损失期间:将经营起止时间、停业时间与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间对应,确认损失是否发生在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期间。
  3. 核对凭证归属:账册、流水、纳税记录、订单等经营凭证的记载主体应与主张经营损失的主体一致;产权证明、权属附图则对应产权主体。
  4. 分项列明请求:将经营损失与财产损失分列,分别注明主张主体、事实依据和计算方式,避免把两类损失混在一项请求中。
  5. 核对申请落款与附件:确认赔偿申请书的申请人、落款、授权文件与所列损失主体相互对应。

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采信取决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在案证据。

四、费用边界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属不同项目,如拟委托律师协助梳理主体关系和损失凭证,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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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行政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