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收费条款没有写明计算基数时,费用核对应先确定“比例乘的是哪一笔钱”,再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最后把书面约定、付款节点和各环节合计金额放在同一张表里比对。随州征收补偿案件同样可以按这一顺序核对;具体收费标准以委托合同约定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制定的标准为准,不宜自行推定一个基数。
一、先确认比例对应哪类金额
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因此,合同中只写“按比例收费”而未写基数时,首先要确认该比例是否对应“标的额”,即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减免的债务金额,而非补偿总额、评估价或双方争议差额。合同文本没有写明的,属于约定内容不完整,建议与律师事务所书面补充确认,不要按对自己有利的口径自行解释。
风险代理收费还有合计上限。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核对时需看合同是否按各档分段计算后加总,而非用一个比例乘全部金额;同时核对“各个环节合计”是否超过对应上限。
二、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费用
征收补偿案件可能同时产生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这些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口径。资料显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核对费用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分列,分别查看收取主体、收费依据和金额,不把第三方费用并入律师服务费的比例计算。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原则上会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约定,但不构成当地统一价格。
三、建议的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为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合同条款与已发生费用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内容 |
|---|---|
| 书面委托合同 | 收费方式、比例数值、基数表述、分档规则、付款节点、各环节费用合计 |
| 基数确定凭证 | 补偿协议、到账凭证、生效文书等,确认其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基数口径是否一致 |
| 费用票据 | 律师服务费票据、诉讼费票据、评估鉴定费票据,分别对应收取主体 |
| 分档复算表 | 按各档逐段计算并加总,核对是否超过对应上限 |
| 服务范围说明 | 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明确 |
如果合同对基数的表述与凭证反映的金额不一致,建议先书面要求对方说明计算过程,再决定是否签署补充协议或调整费用安排;涉及具体争议的,需结合合同全文和实际履行材料进一步核实。
主要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六项、第一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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