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咨询拆迁维权律师费用时,如果报价或合同写的是“现场记录按次计费”却没有写明次数,咨询前应把计费单位、次数口径、单次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四项确认清楚,并对照律所已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这里的主体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阶段是委托前的费用咨询与收费条款确认;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律所公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此前的报价与结算记录,以及现场记录的实际交付形式。
一、把“一次”和“次数”变成可核对的口径
“按次计费”的关键在于“一次”指什么。建议在咨询时逐项问清:一次现场记录是否限定工作时长、地点范围、参与人员;同一日去多个地点是合并计一次还是分别计次;跨日连续工作如何计算;改期、取消或到场后无法开展记录是否计次;现场记录完成后出具的书面材料、照片整理、补充说明是否包含在当次费用内。这些内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明确的事项,写入收费条款后,才能把“按次”换算成可预期的费用区间。
次数方面,建议确认总次数或预估次数、超出预估次数后的单价、未使用次数是否退费、结算周期与对账方式。如果合同只写单价而未写次数上限,费用总额就缺少可核对的上限,咨询时可要求补充书面说明。
二、费用构成分开列: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咨询时可以把“按次计费”限定在律师服务费项下,并逐项确认:现场记录本身是否单独计费,记录后的整理与出具书面材料是否另计,交通、住宿是否按异地办案差旅费另计,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否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对于拟纳入委托的每一项工作,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写入收费条款。
三、核对律所备案公示标准与书面清单
根据同一意见第二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咨询时可以要求查看该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按次”单价是否在公示标准范围内,以及超出次数后的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公示口径一致。
咨询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建议确认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计费单位 | “一次”对应的现场工作内容、时长、地点、参与人员、成果形式 | 判断同日多次、跨日、改期如何计次 |
| 次数与结算 | 总次数或预估次数、超出后单价、未使用次数是否退费、对账方式 | 把“按次”换算为可预期的费用区间 |
| 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是否提供收费清单与有效凭证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
| 公示标准 | 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按次单价与公示口径是否一致 | 核对是否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
以上确认建议在签署收费条款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咨询时可携带已有报价单、合同草案、现场记录表单和往次结算凭证,便于逐项对照。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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