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的时间口径不同:租房合同给出的是一个“期间”,照片给出的是某个“时点”,直接拿两者对比容易得出错误结论。建议先核婚姻关系存续这条基础时间轴,再核租房合同及其配套的“期间型”材料,最后用照片去对应具体时点,看它能否落在前两组材料已经固定的时间范围内。
第一组:先固定“法定评价的时间窗口”
过错主张针对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行为,所以第一组要核的是结婚登记时间、双方实际分居时间、本次起诉时间,以及此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及相关裁判文书。这组材料用来确定:后续的租住事实和照片事实,究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还是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列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两条都以“与他人同居”为要件,材料核对需要围绕该要件涉及的主体、时间以及共同居住事实展开;是否达到该要件,属于需要结合全部证据认定的事实问题,不能仅凭时间材料得出结论。
上述条文的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第二组:再核租房合同及配套的“期间型”材料
单看合同的租期起止,往往只能说明纸面上的约定。建议一并核对:合同签约日期与租期起止、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记载、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流水、水电燃气及物业缴费记录、居住登记或门禁通行记录。
这样做的用途是形成一个可以与其他客观记录相互印证的租住时间段,并确认这些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套房屋、同一组入住人员。支付流水和缴费记录由第三方留存,时间点相对固定,可以作为租期的旁证。
第三组:最后核照片的原始载体与拍摄时点
照片要核的是原始存储设备、文件属性信息、画面场景是否可识别为该出租屋、有无同框第三人、能否与出行或聊天记录对应。照片能够证明的通常只是“某一日、某两人在同一空间出现”,属于时点性材料。
把照片时点放在第二组已经核出的租住时间段里对照,重点看三件事:照片时点是否落在租期之内;如果落在租期之外,是否存在续租、换租、提前入住或延后搬离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合同记载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照片人物是否同一。
两组时间不一致,本身不当然说明材料虚假,也不当然否定过错主张,它提示的是需要补充能解释时间差的材料。建议按“基础时间轴—期间型材料—时点型材料”的顺序整理成时间表,逐项标注来源和待核实点,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其他证据。具体到个案能否支持损害赔偿或准予离婚,取决于全部证据的综合认定,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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